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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事件篇
购车索赔案反转 知情权保护凸显
作者:刘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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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文新
  “史上最贵豪车天价赔偿案”反转赚足了眼球。一审被告新贵兴汽车公司被认定为欺诈,被判返还原告车主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并支付3倍赔偿金1650万元;二审最高院撤销一审判决,认为新贵兴汽车公司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目前,最高院已受理原告再审申请。该案是全国首例由最高院审结的社会消费领域“欺诈”纠纷案件,今后将对同类案件法律适用、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案例指导意义。目前可以明确的是,消费者知情权必须得到保护。
事件
一审认定欺诈,二审认定侵犯知情权
  2014年6月24日,贵州省杨先生从贵州新贵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贵兴汽车公司)订购一辆从英国进口的宾利慕尚汽车,售价550万元,购置税470085.47元。同年10月,新贵兴汽车公司将汽车交付给杨先生。
  杨先生在对车辆进行保养时发现,该车交车之前有过维修记录,便将新贵兴汽车公司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其购车款和车辆购置税,并支付车辆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650万元。
  新贵兴汽车公司认为,汽车行业普遍存在PDI(Pre-deliveryInspec-tion,交付前检查)作业程序,即汽车生产厂家授权经销商向用户交付车辆前对车辆进行最后检测,对一般性瑕疵和缺陷予以校正、修补及更换。该公司两次对瑕疵的处理合理。
  贵州省高院审理认为,2014年7月30日,新贵兴汽车公司对涉案车辆的漆面损伤进行抛光打蜡处理,同年10月8日又更换窗帘总成,其行为构成欺诈,于2017年10月16日一审判决新贵兴汽车公司返还杨先生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相关规定,支付杨先生赔偿金1650万元。
  新贵兴汽车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对于新车在流通或存储环节产生的轻微瑕疵进行消除,属于合理的整理行为,不构成侵权。而更换窗帘总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新贵兴汽车公司向杨先生赔偿11万元。
  杨先生难以接受最高院的终审裁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据悉,最高院已于2月12日受理了再审申请。
影响
新车售前少量修复是否需要告知
  此案被媒体称为“史上最贵豪车天价赔偿案”,最高院的终审裁定出乎许多人的意料。其焦点在于,针对新车在PDI程序下的修复,经销商是否需要告知车主。
  目前汽车销售业界的行规是,新车在PDI程序下的修复被视为生产商分厂或车间的行为,经销商在销售时无需作特别说明和提醒。中国汽车流通协会颁布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规定,修复率达到乘用车新车指导价的5%以上需向消费者告知。换言之,如果修复率不到新车购买价的5%,则无须向消费者告知。
  然而,不少专家对此行规质疑。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表示,消费者对汽车真实情况享有知情权,行业规则不宜作为判断是否侵犯知情权,或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依据。而行业规则规定的“修复率达到新车购买价5%以上需告知消费者”也没有法律依据,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嫌疑。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陈剑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把可能影响购买决策的信息都告知消费者。而影响购买决策的信息范围不应该是由企业或行业组织单方规定,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者——全国人大有解释权。
  汽车业界支持PDI规则的一个理由是“这是国际通行规则”。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友根对此并不认同,他介绍说,这种PDI规则在国外也有争议,甚至有对其进行惩罚的司法判例。
  李友根介绍了一个发生在美国的案例。1996年,美国阿拉巴马州的一名消费者购买了一辆售价4万美元的宝马汽车,开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这辆车在卖给他之前曾做过烤漆。消费者认为受到了欺骗,遂将宝马汽车公司和销售商起诉至法院。法院调查发现,这辆汽车在运输到美国的过程中,因为酸雨导致车身表面腐蚀,销售商在销售前重新做了烤漆。而宝马汽车公司在北美的一个销售政策是,如果重新维修的费用低于汽车零售价的3%,则不告知消费者,所以消费者不知情。陪审团认为宝马汽车公司给车重新烤漆却没有告知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欺诈,需要惩罚性赔偿。法院判决以该款车在阿拉巴马州的销售数额为计算基数,赔偿消费者5万美元。宝马公司也因此自觉修改了销售政策,新车只要有过维修,都应告知消费者。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景明认为,经营者履行对产品瑕疵和缺陷的告知义务是消费者知情权得以实现的前提。“我认为此案判决后,市场上出现不同的声音可以理解,毕竟站在不同利益角度会有不同看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蒋苏华认为,“可以确定的是,这起案件体现出最高法院的司法转变。在运输过程中车辆出现轻微问题,原先有很多维权案例,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后往往不太清楚该如何处理。不少消费者只能抱着试一试的态度走司法程序,而本案对于经销商和消费者双方都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武峰表示,该案是全国范围内首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社会消费领域“欺诈”纠纷案件,该案判决将对今后汽车领域乃至整个社会消费领域“欺诈”案件法律适用、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案例指导意义。同时,该案将在中国汽车行业发展史上作为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载入史册。
观点
消费者知情权受法律保护
  无论如何,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最高院的此次判决也对此予以强调,只是更加突出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实质性保护:对于车辆在物流、仓储过程中人为操作的轻微失误引起的很小范围的局部漆面受损,经过抛光打蜡后肉眼已无差别的这类漆面问题,经营者没有法定告知义务,所以不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至于窗帘问题,虽然不属于车辆的重要配件,但因涉及到配件的更换,最高院认为,对该类信息经销商应如实告知购车者。在本案中,经销商对存在的瑕疵和问题进行处理后,将信息上传至购车者可以通过一定途径查询的网络平台,而没有明确告知,因此判定对购车者的知情权构成侵害。
  最高院的终审判决虽然没有认定构成欺诈,但同时也发出明确信号,即使像更换窗帘这样看似不是很重要的信息,而且经销商签约时也并不知情,事后又以一定方式进行了披露,但只要其结果是没有明确告知,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未告知的信息更加重要,或存在主观隐瞒意图,仍然可能被认定构成欺诈。
  另外,结合最高院之前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来看,这次判决并不代表出现过漆面问题而不予告知的行为,统统都会被认定为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只是将进一步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对缺陷产品必须报告行政部门并告知消费者。如果经营者发现缺陷拒不告知消费者也不采取上述措施,消费者购买使用后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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