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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卖化妆品 平台将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桑雪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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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桑雪骐
  《电子商务法》实施3个月,业内对于平台责任的规定仍存争议。在3月28日闭幕的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表决通过。《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责任。若知假售假,电商平台将负连带责任。
  广东省是全国化妆品生产经营第一大省,化妆品企业数量占全国的近三分之二,化妆品年产值超2000亿元,交易额占全国的70%以上。但是目前化妆品行业存在产品安全风险事故多发、化妆品违规宣传情况较多、化妆品委托加工领域比较混乱、企业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不高、化妆品监管模式需要发展创新等问题。《条例》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质核验,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验更新,或者未与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签订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为增强风险信息交流制度的可操作性,《条例》规定,广东省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与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化妆品消费安全警示。《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条款的最终通过,是综合各方意见并合理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的结果,对于实现《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三方主体利益的均衡保障与协调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表示,尤其是第二款,历经了“连带责任”到“相应的补充责任”,再到最终被确定为“相应的责任”的变化,由此,对这一法律规定和条款的解读变得更为重要和复杂。
  记者了解到,业界对此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专家认为,相应责任的表述给法院、执法机构更多可以判定、解释的空间。但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相应责任”规定不明确,不仅给平台经营者推诿塞责的借口,也给权利人维权增加了成本。“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共同获利者,在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方面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邱宝昌表示,相应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或者是补充责任,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上,可能出现对同一类案件由于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法院因为认识的不同,对相应责任的认定不一致,这不利于司法的统一裁判。
  有业内专家表示,为更好协调《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建议启动《电子商务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对模糊条款进行更清晰的界定,进一步确认各自边界,从而缓解在适用法律上的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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