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骑小黄车途中身亡,渝鄂两场官司一波三折
■本报记者 刘文新
重庆师范大学年仅30岁的教师段晓丹(化名),在骑行ofo共享单车的时候,被一辆轿车撞伤头部,在医院抢救75天后不幸离世。渝、鄂两场官司,又让段晓丹父母心力交瘁,痛不欲生。
ofo运营商拒赔
2017年5月15日晚上11时许,段晓丹骑行ofo共享单车至沙坪坝区大学城艺德路交叉路口时,被周某驾驶的轿车撞伤头部,被紧急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抢救,42天后转院至段晓丹的家乡,湖北省钟祥市人民医院继续救治。全力抢救33天后,2017年7月30日,段晓丹不幸离世。此次治疗费共计44余万元。
重庆公安机关认定驾驶员周某、段晓丹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7年8月14日,段晓丹的父母将肇事司机周某以及肇事车承保的平安产险重庆巴南支公司诉至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平安产险重庆巴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判周某赔偿经济损失74.5万元。
法院查明,肇事车只购买了交强险。经核算,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余万元。
2017年11月20日,法院一审判平安产险重庆巴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周某赔偿68.9余万元。
周某此前垫付了5700元医疗费,对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以无力支付为由,分文未出,并在上诉期内放弃了上诉权利。平安产险重庆巴南支公司已履行赔偿责任。
2017年10月25日,段晓丹的父母又在家乡向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ofo运营商——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及ofo承保的太平洋产险北京分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保险金31万元。
法院查明,太平洋产险北京分公司承保了ofo共享单车用户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其中意外伤害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意外医疗险限额为1万元。
被告东峡大通公司辩称,段晓丹未按ofo平台规则使用共享单车,未与公司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该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另外,东峡大通公司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系原告与太平洋产险北京分公司之间的纠纷,该公司已尽到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遭受的人身伤害,该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太平洋产险北京分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数据截图,辩称该公司仅收到受害人段晓丹2017年5月14日14时56分17秒的骑行数据,其最后一张保险订单结束应当在5月14日24时之前,而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5月15日,段晓丹使用车辆的时间不在该公司投保期间,公司因此不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一审判保险公司赔31万元
段晓丹的父母诉称,段晓丹是ofo共享单车的注册用户,钟祥市公证处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段晓丹从2017年5月15日22时48分起,开始使用ofo共享单车,即刻起成为被告太平洋产险北京分公司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从2017年5月15日22时48分起至2017年5月15日24时止。
法院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段晓丹两次通过扫码ofo官方平台开锁使用ofo共享单车,可以认定是正常规范开锁用车,段晓丹应为本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法院审理认为,东峡大通公司单方管理、掌控骑行记录证据,不但不下载保全证据,且提交的段晓丹发生事故当日的骑行记录不完整不全面,亦未提交《公证书》记载的段晓丹5月15日22时48分使用单车的开锁记录,故东峡大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
2017年12月19日,法院一审判处太平洋产险北京分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31万元。
太平洋产险北京分公司不服,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证据不足需重新审理
二审庭审中,太平洋产险北京分公司提出,东峡大通公司在一审时承认并未传输2017年5月15日段晓丹的骑行数据,没有对段晓丹当日的骑行行为进行投保,保险合同无从成立。
东峡大通公司则认为,在被保险人已确定的情况下,无须再另行单独投保,否则保险协议的签订失去其意义。
法院审理认为,太平洋产险北京分公司的此种理解与协议其他条款的内容不能契合。用户不能控制使用信息的保存与传输,如果符合约定条件的ofo使用人的信息未被传输,因此被排除于被保险人范围,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东峡大通公司主张的合同解释,得到了保险协议内容的支持,能获得更融通的理解。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现有证据,只能说明段晓丹是骑行ofo共享单车发生的事故,但是无法说明段晓丹是否规范用车。《公证书》显示,段晓丹手机端ofo“我的行程”显示的最后车牌号为3094171,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22时48分。但一审判决又认定段晓丹于2017年5月15日22时50分、51分也进行了扫码开锁,确属认定事实不清。
二审法院认为,对段晓丹通过ofo官方平台扫码使用共享单车,其父母已尽其所能提供证据,可以辅助作出基本推论。但鉴于东峡大通公司提示存在原始数据,相关证据和事实仍有调查查明的余地和可能。由于三方当事人就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争议,陷入僵持,二审不便作进一步的调查和审理。
2018年5月18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该案仍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