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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观点
完善法律法规 规范预付式消费
作者:吴波


    ■吴波
  近期预付式消费领域存在的问题成为备受关注的消费维权话题,预付式消费顾名思义就是先付费再消费,这种“先充值,后消费”的商业模式在商家的推动下已经被大众所接受。预付式消费在给消费者和经营者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尚未完善、政府部门监管体系不够健全等原因,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面对预付式消费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及其衍生的租房贷、培训贷等预付式消费新变种,给消费者维权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福州市消委会在调查中发现,预付式消费有如下特点:
  消费心理学的巧妙运用。预付式消费利用了人们的消费心理,像优惠充值让人产生买到就是赚到的愉快感觉,消费买单时产生不愉快感觉减弱等心理特点,使商家销售过程更加顺畅。
  预付式消费的金融属性。预付式消费有利于商家迅速回笼资金,减轻财务成本,客观上有“变相融资”的嫌疑,导致消费的同时,不知情地被商家卷入了金融行为,给消费者带来隐患。
  庞氏骗局幽灵在徘徊。预付式消费中商家通过发售优惠预付卡吸引客户和资金,商家即使经营不善,消费者也不易察觉,等到资金累积到一定规模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将再现,破坏正常经济秩序。
  预付式消费存在余额沉淀。预付式消费常出现用户不及时使用和小余额弃卡的现象,据统计消费卡到期未使用的金额大约15%,这些余额沉淀客观上成为商家利润的一个来源。
  面对预付式消费出现的新现象,如何规范预付式消费模式,福州市消委会建议:
  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随着预付式消费应用场景日益广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日益突出,需加快预付式消费法律法规建设。
  设立预付式消费的最大金额及冷静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表示消费者有15天的冷静期,这些都是完善预付式消费管理的有益举措。
  引入预付式消费保险制度。通过商业保险的模式来解决预付式消费的隐患,通过保险机制使预付式商家优劣分离,优化消费环境。
  设立预付式消费保证金。建立监管平台或设立第三方账户,对消费者预付金进行有效监管,杜绝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发生。
  (作者为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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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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