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对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图:尚格云品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网页截图
■本报记者 吴采平
近日,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对应城市工商局作出的关于武汉尚格云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尚格云品公司)涉嫌传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揭开“购物天天返”真相
经应城市工商局查实,2015年11月底,尚格云品公司管理人员邵某等人召集福建百川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传销组织的部分会员商议筹集股金等事项,并聘请华亿微信公司设计制作了尚格云品会员签到系统。2015年12月13日,邵某等人召开筹备大会,以尚格云品公司的名义与入资人签订了《入资协议书》,入资人作为尚格云品公司的股东和会员,共筹集股金774.6万元。
2015年12月25日,尚格云品公司的会员签到平台开始运行,入资人将款项汇到福建百川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区域经理崔某的个人账户后,崔某将尚格云品公司的会员签到网址发放给入资人,让其注册成为尚格云品公司的会员。崔某则按照投资股金的1∶30(每股300万积分,1积分=1元)通过会员签到平台,将积分发放给入资人。
尚格云品公司规定,投资者想要成为会员,必须登录公司的签到平台,每月缴纳最低800元租赁尚格云品公司的网上店铺。租赁网上店铺后,会员每天到平台签到就能获得静态收益,签到后每个店铺奖励9个签到积分,133天为一个周期,周期满后需重新购买店铺。
除静态收益外,如果发展下线会员还有动态收益,每发展一个会员租赁店铺,会获得9个积分奖励。另外,发展人员租赁店铺还可以获得3代以内10%的积分。积分可以在公司商城购物或推荐新会员时将自己的积分转换到新会员的账户上,用于新会员注册,然后收取新会员的注册费。积分还可以在商城以加现金的方式购车、购房、旅游、购买公司股票和保险等。
2016年4月28日,尚格云品公司在原会员签到平台的基础上增加了“购物天天返”平台,要求会员分别向其缴纳200万积分、1万积分、7000积分,才能成为其加盟商、招商经理、商家。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尚格云品公司将积分分为注册积分、奖励积分以及消费积分等3种。注册积分只能用来注册,不能提现。加盟商每推荐1个招商经理,该公司奖励3000积分,加盟商间接推荐1个商家奖励700积分;招商经理推荐1个商家奖励1050积分,招商经理间接推荐商家奖励350积分;商家间接推荐商家奖励700积分。另外,加盟商和招商经理还可以拿商家每天经营额0.5%的消费积分,如果有人在商家处扫描二维码购物后,平台就会自动将该人锁定为尚格云品公司的消费者。消费者当天的消费额,尚格云品公司会按万分之五的比例,每天返给消费者积分,直到将消费者的消费额全部返完为止。当消费积分满100的整数倍时,会员可以提现,提现时公司要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监管部门罚款142万元
据福建百川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区域经理崔某陈述,尚格云品公司的加盟商有10家,该平台大概运行两个月,收取手续费20余万元。2016年6月中旬,尚格云品公司又规定,要成为会员,需缴纳300元现金加500积分租赁网上店铺,现金由加盟商收取。加盟商按每个店铺260元购买激活码,会员购买激活码后才能登录平台进行操作,尚格云品公司通过此种方式共收取激活码费用45.825万元。
2016年9月27日,寇某海等47人向应城市工商局举报称,邱某联以夸大投资回报为诱饵,宣传缴纳7000元并租赁尚格云品公司的网上店铺成为会员,133天就可以收回投资,还可以获得7000元利息,但投资后不久发现邱某联失联。
应城市工商局于2016年10月13日对尚格云品公司涉嫌传销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此后,应城市工商局对邱某联、相关举报人员等进行了调查询问。2017年1月24日,应城市工商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尚格云品公司从事传销活动等证据。
2017年10月25日,应城市工商局对尚格云品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认定尚格云品公司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尚格云品公司处以罚款142万元。
尚格云品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12月24日向应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2月9日,应城市政府法制办决定维持应城市工商局对尚格云品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
随后,尚格云品公司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相关行政处罚。
2018年8月8日,孝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应城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宣判后,尚格云品公司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尚格云品公司发起、策划了会员签到平台。在参加该公司组织的麻城会议时,邱某联即与其他4人一起出资10万元入资尚格云品公司,可谓是尚格云品公司的“创始会员”。其后,邱某联利用尚格云品公司的“会员签到平台”,在应城市发展下线会员45人,通过对冲自己的积分收取会员注册费37.28万元,以推荐租赁尚格云品公司网上店铺为名,要求参加者支付店铺款以获得会员资格,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通过推荐租赁网上店铺发展会员来获取利益,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
尚格云品公司要求发展人员缴纳300元现金加500积分租赁其网上店铺1个并取得激活码后才能成为会员,即要求被发展人员变相缴纳费用,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尚格云品公司还通过“购物天天返平台”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
2018年12月19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尚格云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3月5日,应城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城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尚格云品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虽申请了行政复议,也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两审法院依法对行政处罚行为予以了维持。应城市工商局对尚格云品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执行人逾期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执行。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对应城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