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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指导意见
调处洗染消费纠纷
作者:朱海


  本报南昌讯(记者朱海)近日,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江西省洗涤行业协会制定的《江西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试行。
  据统计,江西省各级消费者组织每年收到的有关洗染服务的消费投诉达数百起,投诉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洗染质量不合格、衣物洗坏、衣物遗失等方面。为规范洗染行业服务行为,及时、公平、合理解决洗染行业的消费争议,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江西省洗涤行业协会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务部2007年第5号《洗染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规范缔约行为出发,制定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规定了洗染服务规范、经营者职责、赔偿标准等内容,为消费争议的快速处理提供了指引。如《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洗涤耗材,本应干洗的衣物而水洗或未经洗涤交给消费者的,一经查实,经营者应按洗衣费的20倍给予赔偿;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此外,《指导意见》中还规定消费者送洗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者名贵和存在特殊风险的衣物或价格在4000元以上的衣物时,均可选择保值洗涤,保值衣物的洗涤费根据洗涤难度和风险大小,由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约定。保值衣物洗涤后配件缺失,修补后仍有明显痕迹但不影响穿着的,经营者应按保值金额的10%-15%予以赔偿。
  江西省消保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下一步,江西省消保委将继续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支持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分析消费者有关投诉建议,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事前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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