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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国家项目”发展下线
11名头目被判刑
作者:刘浩


      本报上海讯(记者刘浩)上海市消费者余某误信传销组织宣传的所谓“国家级项目”,还将该项目介绍给了自己的好友,结果陷入传销组织。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大型传销案,被告人王某等11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1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万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记者获悉,上海市曾有多人被发展为该组织的下线会员,每一名传销人员发展的下线会员在几十到几百人次不等。
  据介绍,2015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等11人先后加入某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对外宣称正在运营“国家项目”,缴纳3900元即可加入项目成为会员,并获得一张会员卡及某品牌化妆品。被告人王某等人称其参与运营的项目目的是构筑“经济长城”,并声称会员卡在项目启动之后可以代替身份证、银行卡、护照、港澳通行证等,持有该卡出入国家级旅游景点可以免费,并且每年都有15万至60万元的分红,分红可以在指定的地点直接消费或者透支使用,且分红可持续拿200年,让3代人受益。但是由于该项目目前还没有启动,至今未给会员发过分红。
  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传销模式为“五级三阶制”,按照推荐人数来分级。普通民众交钱可以成为会员,之后是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代理商为领导层。介绍他人以3900元购买一份项目,相对应可以得到一份销售奖金368元。被介绍人自动成为介绍人的下线,下线再推荐人的话,也会有提成奖金。领导层每隔两个月会发放上述提成奖金。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所谓“项目”系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组织。被告人王某等11人积极参与其中,且均已晋升至代理员级别,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属行为犯,各被告人发展一定数量的下线人员犯罪即告既遂,且各被告人于犯罪后未有主动退还下线人员缴纳的入会费情节,故各被告人均不成立犯罪中止。
  最终,宝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坦白、自首立功、主从犯等情节认定,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处11名被告人1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万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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