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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两部门出台《意见》
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作者:刘传江


      本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联合黑龙江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黑龙江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线索奖励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举报4个重点领域的12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奖励,并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据了解,《意见》明确了举报奖励的具体范围、重点领域及条件,提出举报12种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奖励: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证书或编号的;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标明的质量状况的;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意见》提出举报4个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奖励: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虚假标识及无证生产化肥、农机及其配件等农资质量行为;以会议营销形式,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品行为;无证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黑窝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正常秩序的传销和违法直销。
  另外,《意见》还明确了奖励原则和标准,提出5项举报奖励原则: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平均分配;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监管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提出奖励意见,不给予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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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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