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律师指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因为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在该案中,4S店称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将12.98万写成了12.98元,如果4S店能举出相应证据证明确实是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则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要求撤销该合同。
针对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价格欺诈的问题,赵占领认为,这主要取决于是否有欺诈的故意。《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按照4S店的说法,是因工作疏忽而标错价格,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如果没有证据,则可能被认定构成价格欺诈,有欺诈的故意。若符合价格欺诈相关规定,主管部门会对该商家进行行政处罚,例如责令改正、罚款等。
赵占领还指出,如果此事是商家自导自演的营销手段,故意标错价格,让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利用事件本身进行宣传,这种营销手段并不可取,因为这种营销方式最终损害的还是商家自己的商业信誉,它得到的不是正面口碑,而是负面效果。
(任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