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武晓莉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要求运营商要保障用户的自由选择权,而用户要进行携号转网,须满足五个条件。《征求意见稿》限定携号转网服务的定义,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移动电话用户变更签约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明确了携号转网的服务原则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障用户的自由选择权,不断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携号转网服务。
从流程上看,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须先向当前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携出方)查询号码是否满足携转条件。满足携转条件的,用户向携出方申请获得授权码,并到拟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处(以下简称携入方)申请办理携入,办理完成后携入方为用户提供新的移动电话卡。
申请携号转网的用户应当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已在携出方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非挂失、停机等);与携出方结清申请携号转网号码的已出账电信费用,如有未出账的电信费用(如国际漫游费用等),与携出方已约定缴费时间和方式;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与携出方无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或已解除在网期限限制;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入网已满120日(自然日)。《征求意见稿》要求携出方应当通过短消息等便捷方式为用户提供查询服务,及时反馈申请号码是否满足携出条件。对于满足条件的,如有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其他业务,携出方应当在反馈查询结果的同时提醒用户,提醒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于不满足条件的,携出方应当一次性明确告知用户不满足条件的原因及咨询途径,并通过客服电话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实现满足条件的咨询。
同时,携出方还有义务为用户提供解除限制的方式和渠道,即携出方应当为不满足条件的用户提供便捷方式以满足条件。对于不能通过在线方式为用户解除限制的,应当至少确保号码归属地的所有自有实体营业厅为用户提供解除限制服务。对于县级区域内没有自有实体营业厅的,应当至少确保一家合作营业厅提供解除限制服务。提供解除限制服务的营业厅应当向社会公告。用户解除限制后,携出方应当立即允许用户携号转网。
由于携号转网有可能造成现有业务受到影响,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用户可以通过向携出方发送短消息等方式申请携出授权码。对于满足条件的,如无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业务,携出方应当立即为用户提供携出授权码;如有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业务,携出方应当及时告知用户相关影响和解决方案,并经用户确认后立即为用户提供携出授权码。
《征求意见稿》要求携入方应当至少确保号码归属地的所有自有实体营业厅能为用户提供携入办理服务。在为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时,应视同新用户入网的要求,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并保证其与本网新入网用户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
《征求意见稿》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实施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查询服务及解除限制服务;不得增设办理条件,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阻止、拖延向满足条件的用户提供携出授权码服务。
此外,电信业务经营者还要建立携号转网通信障碍处理制度,保障携号转网用户通信服务质量。携号转网用户发生通信障碍时,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互配合,积极妥善处理携号转网用户通信障碍。
据了解,该办法将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开放携号转网服务之日起实施,2014年4月11日公布的《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