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8月5日正式实施。《意见》分别从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互联网+药品流通”模式、推行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开展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等方面,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向连锁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据介绍,截至2019年6月30日,云南有药品零售企业20462家,其中零售连锁门店8342家,占总数的40.8%,低于全国50.5%的连锁率,药品零售单体门店12120家,占总数的59.2%,药品零售企业“小、散、乱”问题突出。为解决药品零售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云南省药监局制定印发了《意见》。《意见》提出,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允许小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药品委托给经云南省药监局确认具备代储代配服务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储存、配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再另设药品仓库,但不能跨州市行政区域委托配送。《意见》还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互联网+药品流通”模式,在总部统一规范管理并确保“线上线下一致”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连锁门店可试点“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非处方药(冷藏药品除外)。允许同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在同一州、市内调剂药品(冷藏药品和特殊药品除外),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以满足顾客用药需求。
在慢性病患者购药方面,《意见》鼓励药品零售企业推行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 (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