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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遏制“商跑跑”需要第三方介入
作者:侯殿国


  针对预付式消费商家跑路的问题,可建立第三方平台,从资金源头进行治理,并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机制,快速打击携款逃匿现象。同时,强化保证人制度和失信人员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受到惩罚、付出代价。
■侯殿国
  前不久,福州万象商业广场内“孩子王攀爬活动场”跑路,导致众多办理储值卡的消费者无法使用余额。福州市消委会先后约谈和劝谕场地出租方,要求其主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8月8日《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不断曝出问题,部分商家收取预付款后,强势拒绝任何情况退款或要求消费者支付高额违约金,有的商家甚至携预付款逃匿,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十分恶劣。杜绝预付式消费商家跑路的现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第三方平台,从资金源头进行治理。预付款的资金安全不能完全寄托在商家个人良心和职业操守上,可探索设计银行预付款资金监管平台:经营者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消费者将预付款打入经营者专门账户。未经消费者或经营者授权确认,对方均无权支取预付款。该平台可记录并查询预付款转移的时间、数额、转入方、转出方及预付款余额。银行预付款管理平台利大于弊。该平台能锁定大批客户,且在安全性、简便性、规范性及便于消费者监督、减轻监管部门压力等方面具有优势。此举虽在资金使用方面限制了经营者权利,但也免去了资金管制的烦琐。
  其次,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机制,快速打击携款逃匿现象。携款逃匿恶意明显,不能让其形成气候,一经发现即可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按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以经营者卷走的款项总额为涉案金额,对经营者进行立案调查,对其负责人进行传唤、拘传或拘留。符合立案标准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转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处罚,赔偿消费者损失。经营场所出租人对承租者或单位负责人身份信息要进行查验记录。发生商家卷款逃匿事件后,场地出租人有义务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提供承租者或单位负责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再次,强化保证人制度和失信人员黑名单制度。在银行预付款管理平台推行之前,消费者为保障预付款资金安全,有权要求商家提供担保。经营者应提供保证人,约定保证人在经营者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时负连带责任。商家卷款逃匿,严重违背社会诚信。根据有关规定,相关负责人应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其有关权利受到限制。必须让失信者受到惩罚、付出代价。
  最后,任何时候都要加强诚信和守法经营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对于跑路现象,国家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政府部门有严打决心和能力,社会有予以严惩的强烈呼声。经营者务必认清形势,认清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及必将付出的沉重代价。自觉以优质产品和热情服务吸引顾客,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勤劳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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