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想看电视,先看广告,必看广告。对于拥有智能电视的消费者而言,开机广告成为一道绕不过去的坎,成为看电视的“前置条件”,真是让人烦恼又无奈。大家看球看剧看动画片等等心情迫切,有几个人愿意每开一次电视就看一段时间的无聊广告呢?关不掉的开机广告,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浪费了消费者的时间。这种开机广告是一种硬性的商业信息植入,也是一种网络 “牛皮癣”,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扰,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为防止商业广告无序推送扰民,法律已经设置了“关闭按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也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对智能电视的开机广告普遍持反感抵触的态度,这就是一种拒绝。商家不顾及消费者的感受和需求,强行推送开机广告,且未设置关闭标志或按钮,就违背了法律义务,触碰了法律底线。
开机广告不是原罪,在市场经济中,商业广告是市场的催化剂、润滑剂,对促进交易和消费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商家在智能电视中设置开机广告程序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开机广告的强制观看性质。对此,商家应该依法进行反思和整改,承担起规范广告投送行为、清理骚扰信息的第一责任,尊重消费者的意愿,在控制器上设置简单便于操作的开机广告可关闭按钮。同时,在销售说明书中详细介绍开机广告的时长、关闭方法等信息,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规范开机广告是一种双赢选择,相信在智能电视功能相近的情况下,开机广告越清朗、越便于关闭和选择,就越能赢得消费者的心。
有关部门有必要将智能电视的开机广告“关闭按钮”列入生产国标或规范性要求,让开机广告的可关闭成为智能电视生产经营的 “统一动作”“规定动作”。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智能电视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把开机广告作为一项检查重点,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给消费者的广告“清朗权”提供全方位保障。
当然,消费者也应增强主动维权意识,积极向商家反馈消费意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反映有关开机广告的侵扰信息,形成监督压力,为规范开机广告输送维权“助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