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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传真
卖家用巴沙鱼冒充龙利鱼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作者:刘浩


  本报上海讯(记者刘浩)龙利鱼、巴沙鱼,相似的口感,不同的价格,消费者购买时很可能遭遇“挂羊头、卖狗肉”。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维权案,钱先生在超市买到了假冒龙利鱼柳。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超市赔偿原告钱先生10倍赔偿金10543.10元。
  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10月4日,钱先生在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超市购买“龙利鱼柳”。钱先生回家烹饪后食用,感觉鱼柳的味道和之前吃的不一样,怀疑有假,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该局经调查认为,超市销售的“龙利鱼柳”产品实际为巴沙鱼柳,构成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超市进行了行政处罚。钱先生将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按规定支付10倍价款作为赔偿金。
  庭审中,被告辩称,已对供货商资质尽到了审查义务,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所售涉案食品并未以高额的龙利鱼价格进行销售,而是以符合市场价格的巴沙鱼价格售卖,被告并无以次充好、恶意追求盈利性的主观意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宝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超市购买了标签名称为“龙利鱼柳”的产品。根据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产品实际为冷冻巴沙鱼柳。因被告明知其出售的标签名称“龙利鱼柳”与实际产品不符,该产品标签内容有很大的误导性,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且与“龙利鱼”有关的部分属于虚假内容,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将经营标签与实物不符的产品进行销售,存在足以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性误导的主观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进行10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原告实际购买的“龙利鱼柳”总金额,判令被告超市赔偿原告钱先生10倍赔偿金1054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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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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