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近日发生了一起因供热设备损坏引发的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问题的官司。
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业主委员会主任景宪民告诉记者,甘南路583号属于独栋楼房,1-3层为办公用房,4-25层为住宅用房。因为楼内共用供热设备出现故障,影响冬季供暖,今年1月31日,他们以城关区甘南路583号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向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了《关于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报告》。
令他们感到意外地是,今年3月4日,住建局复函表示,他们申请维修的住宅楼下供热转换系统属于供热设施,不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内,应该由相关单位负责实施。
为了保证集体供暖的共同利益,3月12日,业委会将住建局起诉至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住建局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业主住宅楼下地下室供热转化系统更新改造。
兰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要承担业主户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列明了供热系统产权划分为3个部分:供热锅炉房、换热站至热用户楼栋单元阀前的部分,即业主户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楼内共用供热设施设备,进入业主专有面积内的供热设施设备。因此,对于不同产权部分的维修,由不同的责任主体承担。《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法院认为,业委会请求划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居民楼内水箱、暖气管线等共有部分的维修。住建局认为只要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就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是对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误解。
法院还认为,业委会提出的维修部分是进入楼栋单元后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在业主户外分户阀以内的部分,不属于依法由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的范围。
据此,法院认定住建局的复函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以上行政复函,要求住建局对业委会提交的申请报告重新作出处理。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徐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