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产品费率可调整 ●不得诱导重复购买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聂国春
备受关注的健康保险管理新规终于落地。银保监会11月12日发布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大亮点是可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自12月1日起施行。
长期险产品费率可调
近年来,我国健康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今年前三季度,健康保险保费收入5677亿元,同比增长31%,占人身保险市场的22%。从发挥功能和作用方面看,健康保险已成为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险业服务民生的重要体现。
不过,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基本建成,医疗技术和服务不断改进,健康保险产品结构、服务内涵、保障人群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对健康保险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因此监管部门从2017年起启动了原《办法》的修订工作。“《办法》的最大亮点是明确了可以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平安健康保险董事长兼CEO杨铮说。
杨铮表示,目前我国健康保险市场的主体是疾病保险产品,保费占比超过健康险市场的65%。但从客户的保障需求来看,疾病保险保费较高且保障性有限,医疗险则能让消费者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得到高额的保障。“然而,由于缺乏费率调整的政策支持,保险公司在开发医疗保险时,只能开发一年期或期限非常有限(如6年)的产品,并采用停售老产品升级新产品的模式来应对医疗费用的上涨。”杨铮认为,长期医疗费率的调整,从根本上解决了保险公司开发长期产品的顾虑,有利于解决短期险产品扎堆、同质化等问题。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期医疗险费率可调是参考世界上其他国家普遍的做法,此项修订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由于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医疗费用呈长期上涨的趋势;二是从投保人角度来看,很多人对于未来的医疗保障有长期的需求。
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费率调整是双向的,“可以调高,也可以调低”。保监会下一步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对调整触发条件、调整频率、调整幅度、信息公示、调整流程等作出明确规定。
消费者保护力度加大
在杨铮看来,用长期可调费率来保证续保产品形态与国际健康保险接轨,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续保权利。
记者看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办法》在多个条款中提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严格执行备案或者审批的条款和费率,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条款,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得诱导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不得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上述信息。
对于业内争议较大的基因检测问题,《办法》也予以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作为核保条件。”
管理服务与保险产品衔接
据了解,《办法》的创新规定还有:将医疗意外险纳入健康保险范畴;统一财产险和人身险公司健康保险的监管制度、经营规则和准备金评估标准;鼓励健康保险产品针对医疗新方法、新药品、新器械提供保障,支持医学进步,促进健康产业发展;引导保险业发挥社会责任,针对贫困人口给予倾斜支持,助力健康扶贫工作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首次将健康管理以专章形式写入,对健康管理内容进行了概括,将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衔接。《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既可以纳入健康保险合同,也可以单独列出。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而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将鼓励保险公司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加重健康保险产品中健康服务的作用,例如提供更优质的就医、咨询等医疗辅助服务,提升管理健康服务能力,协助公司有效管理健康风险,建立健康大生态环境。
记者了解到,目前健康保险已经从对医疗事故的事后补偿发展为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补偿等综合性健康管理服务。例如,新华保险等一些公司已经在探索开展慢病管理、疾病预防等。
“支持保险公司在经营健康保险的同时,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疾病预防、慢性病管理等服务,提高健康保障水平,这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起到双赢的效果。”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