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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企业列入“黑名单”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管部门专项整治预付式消费初显成效
作者:姜馨


    ■姜馨
  针对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霸王条款限制多、店面转让换老板、售后服务打折扣、设定高额手续费等问题,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管局不断推进整治预付式消费问题专项工作。截至目前,该局已行政约谈预付卡企业39家,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3家公司已被列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黑名单”。
  近日,房山区市场监管局总结出预付式消费十大陷阱,提醒消费者,预付式消费套路多,办卡充值需谨慎。
预付消费有利有弊
  随着手机支付、移动通信等新兴支付方式的发展及新的支付载体的产生,预付式消费随之兴起。对于商家来说,预付式消费可以做到资金的快速回笼,降低运营成本,而消费者则在使用预付卡消费时,节制力会相对降低,从而促使销售额增长。对于消费者来说,提前预付可以享受各种折扣。但预付式消费模式仍处于发展期,还存在着许多不足。“这种新兴的消费模式,在现有法律法规中缺少明确的条款予以约束,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当商家或消费者违规时,责任归属不明确,不合理条款导致处理困难等情况时常发生。”据房山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最常见的便是预付卡办理中的各种霸王条款,主要体现在退卡、退款、补卡转让等过程,个别还会出现“不挂失、不退款”等消费限制条款。有部分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另外,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办卡时宣传的不一致等情况时有发生。
专项整治除弊防害
  截至今年10月20日,房山区市场监管部门已接收预付式消费投诉1249件,其中健身类442件、美容美发类242件、教育培训类271件、租赁服务类34件、餐饮类46件、装修类43件。
  据了解,为规范预付式消费问题,房山区市场监管局推进整治预付式消费问题专项工作,目前已对全区内52家涉及预付卡企业进行定向抽查,行政约谈39家,将3家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列入异常名录,将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3家公司列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黑名单”。截至目前,房山区市场监管局共办结预付卡消费投诉132件。
  房山区市场监管局还发布宣传短片,指出预付式消费主要存在主体经营不合法、大幅折扣假宣传、霸王条款限制多、店面转让换老板、售后服务打折扣、设定高额手续费等十大陷阱,提醒消费者预付式消费套路多,办卡充值需谨慎。
联动监管处置高效
  据房山区市场监管局消保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预付式消费问题,房山区市场监管部门接诉即办,第一时间介入。
  今年夏天,因北京某游泳场馆出现事故,房山全区游泳场馆不能正常游泳,某些商家拒绝给消费者退费。得知消息后,城关市场监管部门与当地派出所、财政所共同参与,为762名会员办理退卡事宜,退还金额104万余元;琉璃河市场监管部门为117名消费者退还游泳会员费用及培训费近4.8万元。
  今年8月,某商场悠游堂儿童乐园因未缴纳租金突然撤店,造成消费者办理的预付卡不能使用也不能退费。针对消费者的具体诉求和经营者的客观条件,消保科及时与场租方进行沟通。8月31日,悠游堂儿童乐园继续经营,所有会员的预付卡可以正常使用,目前运转正常。
  同时,在处理消费纠纷时,房山区市场监管局还注重科科联动、科所联动。消保科认真梳理预付式消费问题,向登记注册部门、稽查部门、市场部门移交多条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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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条例征求意见
  日前,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修订了《北京市预付式消费类服务合同行为指引 (试行)》(以下简称 《试行条例》),并公开征集意见。
  《试行条例》提出,租赁他人场地或者柜台的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租赁期限。此外,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经营者应当保存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保存时间自交易关系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应当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预付卡过期应支持激活换卡。“预付卡办理后不退卡、过期后不延期”,很多消费者曾碰到过的霸王条款今后将不得在合同中出现。《试行条例》提出,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经营者不得为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设定有效期限。不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有效期限届满后消费者仍有未消费的剩余金额或次数(时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措施。
  歇业、停业应提前告知消费者。《试行条例》还规定,合同履行期限内,经营者因歇业、服务场所装修迁移等情形中止履约,可能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提前15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而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并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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