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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废除“终身制”
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取消资格
作者: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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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孟刚
  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将不再是“终身制”,文化和旅游部官网近日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如果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将取消其传承人资格,该《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办法》从技艺精湛程度、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传承活动开展、品质修养等方面,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作出了细化规定,其中明确:一般每5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增加材料复核、根据需要安排现场答辩、公众异议等评审程序和环节。
  《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要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根据传习计划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办法》还规定了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明确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形;规范对去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着力体现人文关怀。
  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文旅部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据了解,早在两年前,苏州、连云港在全国率先实施传承人退出机制,当时苏州市公布了该市市级非遗项目传承人评估结果,实际参加评估的235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中,有9位评估不合格,不合格名单被公布,按照规定如果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将取消其传承人资格。文旅部相关负责人曾专程到苏州、连云港两地针对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进行调研,《办法》的出台也借鉴了这两个城市的经验。
  据悉,目前文旅部已认定了5批共306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央财政给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2万元的传习补助,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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