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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优惠藏猫腻 解押房贷套路多
广东省消保委曝光房地产中介服务十大潜规则
作者:陈晓莹 李青山


    ■陈晓莹 本报记者 李青山
  近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房地产中介服务十大潜规则。据悉,广东省消委会在今年5-9月期间,组织开展了2019年房地产中介服务专项调查暨“挑战房地产中介服务潜规则”活动。调查数据显示,逾五成受访者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满意度评价一般或不满意,总体满意度不高。主要存在房源信息不实、执业不规范、总体服务质量偏低、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高等四大突出问题。
  广东省消委会经过近半年的调查,对相关案例及投诉进行梳理,最终揭露出房地产中介服务十大潜规则。
虚假低价房源引客 乘机开展业务推销
●现象
  发布虚假低价房源信息是许多房地产中介招揽客户的常见手段。当客户受到吸引前来咨询或要求看房时,中介人员则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或表示房屋已出售,乘机推销其他房源,实际价格均高于发布房源,甚至差距很大。
●点评
  提供虚假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可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也可向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组织投诉。
营造热销假象 诱导仓促成交
●现象
  为了让购房者尽快锁定交易,部分中介营造房屋热销的假象,比如找“房托”去新楼盘排队购房,在售楼房源公示栏上面打出“售完”字样,或者在交易谈判期间,冒充其他买家假意抢购同一套房,让购房者觉得房子销售太火,促使购房者在未对房屋进行全面了解、未考虑周全的情况下仓促签署合同。
●点评
  热销假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的规定。
收取定金设陷阱 两头忽悠做文章
●现象
  定金原本是规范买卖双方信守承诺的一种担保方式,但一些房地产中介却在定金上做文章,先是忽悠买家消费者交定金,再想方设法从中获利,同时又劝说卖家接受定金,却刻意隐瞒卖家反悔需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
●点评
  定金收取陷阱侵犯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和财产权,违反了《合同法》第四百三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房地产经纪人退还其全部定金。
服务收费不透明“其他费用”花样多
●现象
  尽管有关部门规定中介服务需要明示收费项目及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中介不公示收费标准,还利用各种理由和形式多收费,如评估费、律师服务费、按揭代理服务费等。这些收费额度弹性大,且不事先明示告知,让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交费用。
●点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服务收费不透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该规定。
个人信息遭泄露 骚扰电话接不完
●现象
  使用线上房地产中介平台时,平台都要求使用个人信息注册。虽然平台的服务协议中一般都有“隐私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服务协议采用格式合同,条款诸多、内容冗长,多数消费者并未阅读或者只是简单浏览。某些网站甚至采用默认勾选“同意”的方式,使消费者的信息被“合法”使用,导致发生各种骚扰行为。
●点评
  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和隐私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的规定,以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违规变通办假证 风险损失客户担
●现象
  为使买卖双方满足房地产交易条件,促使交易成功,部分中介违法违规代办社保、完税等虚假证明,并收取价格不菲的代办费。若代办不成功或被揭穿,消费者则不能要回代办费,须自己承担损失的风险。
●点评
  诱导消费者违规办假证并收费,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限贷限购是目前进行房地产调控的主要行政手段,经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购房资格。房地产经纪机构因违反限购政策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当无条件退还消费者中介费和代办费。如果房地产经纪公司或者个人伪造国家机关公章或公文等,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
房价优惠藏猫腻 变相涨价是目的
●现象
  部分房地产中介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巧立名目以“团购费”“优惠费”“电商费”等名义吸引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捡到便宜,实则额外收取房价外的费用。
●点评
  虚假优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违反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消费者如因经纪公司的虚假承诺造成损失,有权要求经纪公司退还额外收取的费用。
解押房贷套路多 游说卖家借“高利”
●现象
  按揭贷款购房是较常用的购房方式。对于部分卖房人而言,要一下子凑够资金到银行解抵押比较困难。因此,部分中介游说卖房人向中介机构或第三方金融机构借钱解抵押。有些中介提供的贷款服务背后,却是高额的贷款利率,年利率甚至高于央行规定的五六倍。
●点评
  解押套路侵害了消费者财产权和选择权,违反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的规定。
《看房确认书》要签名 霸王条款太闹心
●现象
  为防止“跳单”,中介要求看房者签署《看房确认书》。近年来因《看房确认书》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一些中介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单方制定类似《看房确认书》的霸王条款,排除其他地产中介的正常竞争,损害购房消费者利益。
●点评
  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看房确认书》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其中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无效,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全权委托本信任 恣意妄为损权益
●现象
  由于二手房买卖流程繁杂,部分中介抓住消费者怕麻烦的心理,便让卖房者签署一份房屋全程包销委托合同,由中介全权办理卖房及过户等手续,但其却对合同条款任意改动或借受托房产从事抵押贷款,严重损害卖房者的合法权益。
●点评
  包销协议风险大,会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和知情权,违反了《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包销协议已经不属于居间合同,而是属于委托合同。因此,如果受托的经纪公司及人员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经纪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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