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付某某知道其从上家购进的“曲芝韵”“古方”等非正规渠道生产的减肥胶囊可能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成分,仍通过被告人张某等人在网上销售。张某在收取买家订单和货款后,将买家信息、货物种类、数量通过微信发送给付某某。付某某根据张某的发货订单,从广东省广州市将减肥胶囊及包装材料寄给张某的客户王某、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共计21万余元。2018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付某某处查获“曲芝韵”减肥胶囊2705瓶、“古方”减肥胶囊2475瓶、粉色胶囊3107瓶、散装胶囊20余公斤及包装材料、快递单、账本等物品。经检测,从付某某处查获的“曲芝韵”“古方”、粉色减肥胶囊及散装胶囊中均检测出法律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9年)被告人付某某、张某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5万元;扣押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付某某从他人处购进非正规减肥胶囊产品,通过张某等人在网上销售,张某通过网络向其客户加价销售,将订单信息通过微信发给付某某,由付某某直接发货,一、二审法院认为付某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综合发货明细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并结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认定销售数量和犯罪金额,认定和处理依据确实、充分,为有力打击危害食药安全网络犯罪提供了经验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