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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订的口罩、消毒用品,商家迟迟不发货是否构成违约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记者 任震宇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在全民战“疫”的同时,相关法律问题亦广受关注。日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落实《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整理了与疫情相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已经成立的合同,疫情发生后,商家要求提价,怎么办?
  消费服务、买卖合同已经签订尚未履行的,商家主张疫情影响而要求提价,无法律依据,消费者可要求商家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协商不成,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或提起诉讼。
  已预订的口罩、消毒用品,商家迟迟不发货是否违约?
  视情况而定。如非因疫情或疫情防控原因导致商家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消费者可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如商家因政府征用、调配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则属于免责事由,不承担违约责任。
  受商家“防病毒”宣传,购买了并无此功效的商品或服务,怎么办?
  商家以“防病毒”“抗病毒”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主张退货退款。商家构成欺诈的,消费者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3倍赔偿。
  疫情期间,公交公司禁止未佩戴口罩者乘车,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疫情期间,佩戴口罩是对个人及社会公众的保护,且多地政府均发布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决定、命令,公交公司要求乘车者佩戴口罩,并无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雇员受雇主指派,在劳务中被感染,雇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雇主要求雇员从事的劳务活动具有风险性(深入疫区等)、防护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则雇主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如雇员感染系第三人违法传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隔离治疗期间,医疗机构未能向患者告知治疗过程或效果,侵犯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吗?
  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对正在发生特殊疾病的患者在必要情况下强制行使救护和诊疗措施。同时,鉴于新冠疫情的紧急态势以及当前对新冠病毒的认知和医疗水平的限制,部分患者的病情发展变化迅猛,医疗机构未能及时向患者告知治疗过程或效果,一般不构成对患者知情权、选择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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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抗击疫情·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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