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摊使用 “美容灯”,虽然表面看没有直接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但实际上产生了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后果。
■余明辉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不少肉摊多使用红色的灯光,据说在这样的灯光下,猪肉颜色看上去更诱人,让人很难分清肉品的好坏。他想问,卖肉使用这样的灯光是否合理?算不算作假欺骗消费者?
肉摊爱用“美容灯”,在全国都是一种普遍现象。相关肉摊贩子认为,这只是让肉色更好看些。监管部门也难以对此进行处罚,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或文件对农贸市场或超市使用的灯光进行规定,肉摊上使用灯光只是用于照明和美观,与肉本身的质量好坏没有直接关系。
肉菜摊“美容灯”真的就无法可治了吗?恐怕并非如此。《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相关情形,都构成虚假广告。
肉菜摊滥用“美容灯”,显然也是一种变相广告行为。肉菜摊贩使用“美容灯”照射其摊位上的肉菜,根本目的都是让肉摊上的肉颜色更好看,本质上起到的是一种广告效应。只不过,这种广告有别于常见的文字、言语、图片等呈现方式,而是一种颜色视觉广告,提升肉的“颜值”,吊起消费者的购买欲,达到诱导消费的目的。
滥用“美容灯”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违背。该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但在“美容灯”的照射下,不管是什么质量的肉,都在一定程度被美容,掩盖了部分问题或瑕疵,在交易中给消费者提供了不全面、不真实的商品信息,诱使消费者与其交易。显然,这是一种不公平、不诚信的涉嫌违规行为。
此外,滥用“美容灯”也是一种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它也是一种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对其他合法经营者不公,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
简言之,肉摊使用“美容灯”,虽然表面看没有直接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但实际上产生了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后果。期待监管部门对“美容灯”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莫让这类隐性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长期泛滥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