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志鹏 本报记者 吴采平
为迎接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营造良好知识产权氛围,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近日,湖北省咸宁市市场监管局甄选出5起2019年查处的侵犯知识产权典型违法案件予以公布,警示并引导经营户诚实守法经营,自觉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
案件一
姜某侵犯知名体育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7月,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姜某经营场所销售的“阿迪达斯”“耐克”商标标识的运动鞋、服装随机抽样检查,并委托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用品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均为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明,2019年5月,姜某通过不同的微信平台以较低价格购进标注有耐克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裤12件、上衣27件、运动鞋38双,以较低价格购进标注有阿迪达斯注册商标标识的不同型号男上衣18件,均以翻倍以上价格公开在其实体店面销售,货值金额39316元。涉案商品被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罚款3.9万元。
案件二
侯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6月5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省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投诉:赤壁市某名烟名酒店销售非其公司生产的假冒国窖1573酒。执法人员对该烟酒店进行检查,发现柜台及仓库共有23瓶国窖1573酒。经泸州老窖公司打假人员鉴定,该酒均为假冒产品。经查明,上述23瓶假冒国窖1573酒的外包装底部均印有一个“侯”字,调查证实系烟酒店经营者任某某从侯某某处购进。侯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在武汉某烟酒回收店购进23瓶国窖1573酒,以67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烟酒店任某某,合计销售货值金额15410元,获利460元。涉案商品被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23瓶假冒国窖1573酒,罚款1万元。
案件三
广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5月8日,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市场监管局在大畈镇白泥村一带区域检查发现,由广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往通山县市场再销售的“伊芙雅”牌牙膏,在牙膏包装上不醒目标注“伊芙雅”牌注册商标,却使用较大字体醒目突出标注“云南中药牙膏”字样 ,且标注的“云南中药”字样与知名品牌“云南白药”牙膏字体相同,极易引人误认为是云南白药牙膏。经查明涉案货值金额达1万元。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3.5万元。
案件四
嘉鱼县某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19年7月3日,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民杭”牌电磁炉,现场库存806台;“百球”牌电磁炉,现场库存412台;“PESKOE半球”牌电磁炉,现场库存90台。该公司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民杭”牌电磁炉、“百球”牌电磁炉的《生产加工授权委托协议书》及《商标注册证》以及广东半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PESKOE半球”牌电磁炉网络销售授权书。
经查明,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未授权该公司生产“PESKOE半球”牌电磁炉,该公司生产的“PESKOE半球”牌电磁炉为侵权产品,截至案发时共生产“PESKOE半球”牌电磁炉850台,违法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产品货值金额4.59万元。2019年7月12日,嘉鱼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该公司“PESKOE半球”牌电磁炉成品175台、“PESKOE半球”牌电磁炉丝印模具5个、“PESKOE半球”牌电磁炉面板398块。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侵权产品,罚款13万元。
案件五
熊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8月9日,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咸宁五金机电大市场某商行涉嫌销售假冒“长城尚博通用锂基润滑脂3号”、“长城L-HM抗磨液压油”润滑油。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店内现存该批“长城”系列油品(189桶)属假冒产品。涉案商品被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上述油品系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和6月21日从上门推销的刘姓经理处购买,送货单据金额共计23005元,当事人暂付了1.5万元现金货款。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2桶润滑油,单价170元/桶,合计340元。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假冒“长城”润滑油品共计189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