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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非洲酸枝木冒充红木销售消费者维权获“退一赔三”
作者:刘浩


    ■本报记者 刘浩
  红木家具因其优质的选材受到消费者青睐,但市场上的红木家具品牌繁多、良莠不齐,消费者一不小心就容易上当受骗。近日,李先生就因为购买的红木家具出现了质量问题,将厂商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厂商按照“退一赔三”原则赔偿李先生损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消费者李先生从某红木家具加工场所购买家具,写明家具是“红木、红酸枝木”并加盖了厂商公章的购货凭证,支付了4万多元货款。使用这批家具几年后,李先生发现家具开始掉色了。李先生咨询专业人士,被告知这批家具并非红木材质。李先生非常生气,认为家具加工厂商在售卖这批家具中涉嫌欺诈,并且家具城对商铺销售假冒商品也未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便将厂商和家具城一起起诉至法院。
  厂商认为,本次销售的家具为非洲产的红酸枝木,不存在欺诈。家具城则以与厂商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李先生购买家具前就到期为由拒绝赔偿。
  庭审中,经李先生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家具是否为红木材质或者红酸枝木材质进行鉴定。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所取桌子和椅子样品材质为黑铁木豆的物证特征,不符合红木、红酸枝木的材质要求。
  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厂商的行为存在欺诈,应按照“退一赔三”原则赔偿李先生相应损失12万余元。由于李先生购买家具时,家具城与厂商的租赁合同确已到期,并且购货凭证上也没有家具城的盖章,家具城也没有收到过钱款或出具发票,因此法院驳回了李先生要求家具城负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家具加工厂商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厂商上诉称,李先生支付的4万多元只能购买非洲酸枝木,而在2000年前非洲酸枝木也被称为红木,这是行业惯例,不存在欺诈。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家具加工厂商是否有违诚信原则,发布虚假家具材质的信息,误导李先生购买,从而构成对李先生的欺诈,以及是否需要承担退款以及惩罚性三倍价款赔偿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权威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认定家具加工厂商虚构家具材质为红木信息告知李先生,直接误导李先生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对此该院予以认同。二审时家具加工厂商以行业惯例为由提出上诉,因一审法院在一审时所作的鉴定是以国家标准为依据,行业惯例不得有违国家标准,所以家具加工厂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上海市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王刚指出,法律规定欺诈构成要件有三:一是有欺诈的故意并实施了欺诈的行为;二是相对人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三是欺诈行为和错误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家具加工厂商开具的是“红木、红酸枝木”的购货凭证,消费者拿到的是不符合红木、红酸枝木材质要求的家具,因此家具加工厂的欺诈故意成立。
  对欺诈构成后如何赔偿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本案适用“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完全体现了对受欺诈一方合法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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