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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涉疫情防控的隐私信息应加强保护
作者:李英锋


  防疫具有公益性,个人的隐私信息的确应该做出一定让渡,但让渡的边界在哪里?怎样在满足健康管理需要的基础上最小范围采集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保护好公民个人隐私?值得深思。
■李英锋
  为防疫需要,各地各单位开发了很多健康管理类APP,设了很多“码”,大家在注册扫码的过程中,相关的个人信息就被采集了。同时,一些商家也将大量消费者的姓名、住址、手机号、身份证号等隐私信息记录在册。这种信息采集不同程度地埋下了信息泄露隐患,也已经出现了侵犯隐私权嫌疑和问题,引发了一定争议——防疫具有公益性,个人的隐私信息的确应该做出一定让渡,但让渡的边界在哪里?怎样在满足健康管理需要的基础上最小范围采集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保护好公民个人隐私?值得深思。
  虽有疫情防控需要,但粗放地收集使用公民隐私信息,危害很大——增加了泄露扩散公民隐私信息的风险,扰乱民众的安宁,对民众形成误导,甚至有可能将民众引入消费、欺诈陷阱,进而侵犯民众的人身、财产等权益。
  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隐私信息亟须建立“防泄漏机制”。
  一是民众增强警惕意识,谨慎下载有关APP,发现侵权嫌疑,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二是工信、通信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对防控类APP运营情况的动态评估机制,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发现问题,依法对应处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以及《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分别针对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明示用户注销方式程序、对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等行为划出了红线,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防控类APP侵犯隐私权触碰法律底线的,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应根据侵权情节轻重,从法律中提炼出黄牌警告、红牌罚下制度,既震慑违法者,又向民众发出警示。
  三是结合征信机制建设,根据用户投诉、监管部门查处等情况,在征信系统中记载防控类APP的污点信息,让侵权者付出诚信代价,受到诚信惩戒。
  另外,对没必要记录消费者信息的商家叫停登记,压缩记录范围。对保留登记的商家,规范其登记行为,要求商家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信息登记账册,避免信息泄露。由有关部门对商家记录在册的消费者隐私信息进行定期处置,该统一保管的统一保管,该销毁的销毁,从源头减少公民信息泄露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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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版:抗击疫情·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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