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孟刚)为促进乡村旅游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北京市乡村旅游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等级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乡村民俗旅游户等乡村旅游评定工作。《办法》规定乡村民俗旅游村按评定等级分为三至五星级,乡村民俗旅游户按评定等级分为一至五星级。此外还规定,经营者如遇消费者投诉,根据情节和影响程度,可被降级或取消资格。
《办法》明确,乡村旅游申报单位(户)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正式营业一年以上,须符合规划、治安、消防、环保、卫生、食品安全等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乡村旅游申报单位(户)用于旅游的各项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安全牢固,无安全隐患,且经营用房应符合本市抗震设防与节能要求。
据了解,北京乡村旅游的评定采取分类、分级管理。其中,三星级乡村民俗旅游村由区级组织评定,报市级备案;四星级、五星级由区级组织初评,市级组织评定。针对乡村民俗旅游户,一至四星级由区级组织评定,报市级备案;五星级由区级组织初评,市级组织评定。
在日常监管方面,《办法》规定,对乡村旅游评定单位(户)的复核及动态管理,重点采取定期信息审核与现场复核相结合等方式,“三年一复核”,由区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市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对复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凡被降级或取消资格的乡村旅游评定单位(户),自降级或取消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此外,《办法》还规定市、区两级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通过不定期明察与暗访加强对乡村旅游评定单位(户)的监督管理。在经营过程中遇消费者投诉,根据情节和影响程度,可被降级或取消资格。发生安全生产、消防、食品卫生、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取消资格,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惩处。被取消资格的乡村旅游评定单位(户),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