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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巢快件箱收费余波未平
如何保障消费者“选择权”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记者 任震宇
新闻背景
丰巢快件箱收费一波三折
  日前,丰巢科技有限公司宣布,为了促使消费者尽快取走快件,提高快件箱的周转率,对在丰巢快件箱中存放超12小时的快件进行收费。这一决定引发多个城市的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对,甚至宣布暂停丰巢快件箱在该小区的使用。中国消费者协会、上海市消保委、福建省消委会也先后发声,要求快递公司在使用快件箱存放快递前,必须获得消费者同意,还建议将智能快件箱服务纳入公共消费范畴。
  国家邮政局约谈了丰巢科技公司,要求丰巢公司积极采取措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着手研究解决方案,调整完善收费机制,回应用户合理诉求。5月16日,丰巢科技发布《关于用户服务调整的说明》,提出三点调整:协助快递员征得用户同意后投件入柜;将免费保管时长从12小时延长至 18小时;已付费用户赠送一个月权益。
  本报记者体验快递服务后发现,在丰巢公布三点措施后,快递公司依然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直接将快件存放进快件箱,记者只能在微信关注的“丰巢智能柜”公号上接到取件通知,而“取件通知”上多了一句话:“丰巢已提醒快递员在入柜前要征得您的同意,如不同意自取请联系快递员取出。”这一做法引发质疑。有网友表示,丰巢对快递员的提醒难以查证,而且丰巢等于将告知消费者的责任完全推给了快递员。
    “丰巢快件箱收费”引发的风波,随着丰巢科技有限公司被国家邮政局约谈并公布三点调整措施后暂时告一段落,但余波仍未平息。记者体验发现,仍有快递员在未通知消费者,也未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快件直接放入快件箱。丰巢应该如何兑现其承诺?快件箱收费为何引发消费者反对,在法律上存在哪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多位法律学者、行业内专家,对此进行分析。
通知提醒已履行“协助”承诺
●蒙慧欣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
  在用户收件不便情况下,快件箱为用户解决了快递“最后一百米”的问题,它的作用是需要肯定的,尤其是疫情防控期间,为“无接触”投递发挥了巨大作用。
  快件箱服务的初衷是提供一种收件人收件不方便时可供存放的备选项。对于快递公司而言,在配送量大且需要保障快递时效的前提下,将快件放进快件箱显然是效率最高的选择。但是快件箱的使用要建立在双向选择和自愿的基础上,快递员将快件放置进快件箱前必须先征得收件人同意。
  国家邮政局颁布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此次丰巢快件箱收费引发风波,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快递员往往在不告知消费者,也未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快件放进快件箱,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如果又因为储存逾期被收费,还被侵犯了公平交易权。
  而丰巢科技有限公司做出的承诺是“协助”快递员征得用户同意后投件入柜,但“协助”到什么程度其实是很灵活很宽泛的。实事求是地说,通知消费者有快件到达并询问是否需要放入快件箱,更多是快递公司的义务,所以如果丰巢科技有限公司确实做到了在快件入箱前提醒快递员需要通知消费者,并在公号的“取件通知”中向消费者告知,那应该视为它已经尽到了“协助”的义务。如果快递员在接到丰巢的提醒后,依然没有通知收件的消费者,未经收件人同意就使用快件箱,责任应该由快递公司和快递员承担。因快件箱存放超时而产生的费用,收件消费者没有义务支付。
  建议快递公司在快件入柜之前发送信息告知消费者,同时告知消费者快件箱的收费标准,获得消费者同意后再使用快件箱,如消费者不同意,则快递员有义务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投递。在快件箱免费储存期限快到之前,也应提醒消费者,催促其尽快收件。
取件通知需要消费者单独明确同意
●朱巍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消协专家委员会委员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这一条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在商品交付过程中所要承担的义务,在商品或服务交付给消费者之前,整个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都是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的。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打开快件发现里面的商品已经损坏或者缺少,责任都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该条款暗藏了电商消费者的一个重要权利,叫验货权。而快件箱的出现,不仅提供了收寄快件的方便,还延伸了消费者的验货权。如果快件送来时消费者不在家,消费者让快递员将快件放在家门口或者其他什么地方,则快件被视为已经完成了移交,电商经营者不再承担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消费者实际上等于放弃了验货权。但如果放在快件箱,由于快递企业和快件箱运营方存在合作关系,则验货权依然存在。
  丰巢的模式经调整后是前18个小时免费,逾时收费。这个免费可以理解为消费者的快递费里实际已经包含了这段时间存放的费用,但存放时间是有限的,不可能无限期存放下去,这不利于快件箱的有效利用。毕竟快件箱的数量是有限的,如果允许无限期免费存放,会造成其他消费者无法使用快件箱,因此丰巢通过收费的方式促使消费者尽快取走快件,是可以理解的。但前提是快递企业必须得到消费者的同意才能将快件放入快件箱,这是快件箱收费合理性的前提。
  丰巢承诺“协助快递员征得用户同意后投件入柜”,但其兑现方式是在给消费者的“取件通知”中称“已提醒快递员在入柜前要征得您的同意,如不同意自取请联系快递员取出”,这种做法有一定问题。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该条款赋予了消费者对快件箱使用的选择权,即必须消费者明确同意,快递员方能使用快件箱存放快件。虽然该条款的履行主体是快件箱的使用企业,但丰巢作为快件箱运营方,和使用快件箱的快递公司又有合作关系,应有相应措施或技术手段保证快递企业履行该要求,而不是仅发个提醒就算兑现承诺。
需探索各方接受的快件箱盈利模式
●解筱文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新技术促进分会专家委员、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快件箱服务是快递末端服务的基础保障之一,具有公益服务和便民利民特性。某些快件箱运营企业打着便民、公共服务的旗号完成快件箱市场的布局,又在疫情防控时期快递员进小区投递困难的背景下提出收费,实际上是绑架了快递企业和消费群体,占据稀缺公共资源,行“坐商”之利,实为不该。尤其是对包邮的商品或收件人已支付快递费的快件,再向收件人收取快递相关费用,还涉嫌“二次收费”。
  快件箱确实可以收费,但应该根据各地域快件箱使用情况决定收费额度。尤其是以极低成本进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的快件箱,以及免费入驻小区的快件箱,应该减免收费。
  而随着疫情风险降低,快递员或可直接进入小区,配送至消费者家中,这可能会让快件箱运营企业陷入尴尬境地,刚刚培养起的大众消费习惯也会随着收费而改变,于是可能又不得不免费来“讨好”消费者。
  快件箱服务的模式和方向是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应该悉心研究,将其纳入社会物流体系,在体现公益服务的基础上,发挥其更大的市场价值。当前快件箱发展的主要困境在于如何协调快递企业和消费群体,公益服务和市场经营之间的矛盾,需要培养消费者使用习惯,进一步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探索被各方接受的盈利模式。贸然粗暴收费,或转嫁费用于消费者,可能断送这种新兴的末端物流服务方式。国家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该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可以给予企业必要的政策优惠和税收减免,支持鼓励快件箱运营企业良性发展,也要倒逼快件箱运营企业从商业模式创新、供应链和服务生态中探求可持续发展,而不能放任其“占山为王”“坐地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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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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