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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专题链接(二)
退出机制实施别忘了还有终端消费者
作者:吴博峰


      早在2013年,工信部就建立了落后企业退出机制,意在进一步整合国内汽车资源。而这种机制不仅会给汽车产业发展带来变化,也与汽车消费者自身利益密切相关。
  2018年5月,工信部在其官网将《特别公示车辆生产企业(第3批)》予以公告,包括5家整车生产企业,53家客车及运输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和8家摩托车企业“入围”。其中,包括天津一汽华利汽车有限公司、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等知名整车生产企业。
  按照政策规定,被公示企业由于连续2年销量为零或低于标准,将面临被“退市”的风险。特别公示期从2018年5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被特别公示企业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申报。
  显然,随着国内汽车市场快速发展,市场环境在短时间内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让习惯于传统方式发展的部分车企颇不适应。
  当时,被市场遗忘的“空壳”车企,正面临着一场关乎未来发展的大考。
  其实,早在多年前,就有“自主品牌最终会在大浪淘沙后只保留几家”的论调,这也符合全球汽车发达国家的发展规律。
  为了推进落后企业退出管理机制,工信部自2013年以来先后三次发布公示名单。据统计,已有超过200家企业列入名单。
  对此,工信部官方给《中国消费者报》回函中表示,“为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汽车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我部于2012年7月发布了《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规定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实施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
  根据《通知》要求,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是指连续2年销量为零或极少的企业,其中乘用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载货车少于50辆、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1000辆。
  对于这些被公示的企业而言,这相当于运动员被出示了“黄牌”警告,而两年后的表现直接决定着能否重回市场。
  与其他商品不同,由于汽车使用周期较长,消费者在整个使用周期内都需要与生产企业产生联系。当汽车企业销量减少,势必会降低其在售后服务领域的投入成本。
  但无论如何,既然相关车型仍在继续使用,就离不开定期维修保养。
  对此,工信部给《中国消费者报》回函表示:根据规定,被特别公示的车辆生产企业仍然可以生产销售已获得《公告》批准的车型,仅是在特别公示期间不允许申报车辆新产品。对于已破产或停产车辆生产企业已经销售出去的车辆,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消费者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报道刊于本报2018年5月24日9版) (吴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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