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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聂国春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今年的两会上,一起“套路贷”团伙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问题,《民法典》合同编对个人借贷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将“禁放高利贷”写入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规制,这也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说“不”!
典型案例
“套路贷”团伙案被列入最高检工作报告
5月25日,彭玉枫虚假诉讼一案被写进最高检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指出,相关案件实为“套路贷”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打“假官司”,遂监督撤销原判,并将涉黑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最终14人落入法网。
记者了解到,2018年6月的一天,“彭玉枫”的名字出现在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检索页面上。信息显示,短短一年之内,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彭玉枫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72件,涉嫌职业放贷,风险等级为四星。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后发现,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彭玉枫在上虞区法院频繁进行起诉与申请执行,其中生效裁判达50余件,涉案金额合计270余万元。随后,绍兴市检察院、上虞区检察院两级联动成立专案组,并将初步查实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查,2014年7月至2018年4月,程瑞君(彭玉枫背后的真实债权人)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对100余名群众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高达数百万元,并致使2人死亡。在此期间,程瑞君还先后纠集彭玉枫等13人实施虚假诉讼、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诈骗等犯罪数起。
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相关案件判决书发现,该团伙的基本套路是:以开办二手车交易行和典当行作为放贷平台,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借贷合同,约定高额利息,在扣除头期利息和各种手续费后交付借款本金,同时强迫对方出具虚增借款金额的借条。对借款人无力支付的高利贷,一方面采用暴力手段催讨;另一方面由未参与签约的彭玉枫作为原告频繁起诉和申请执行。起诉时,彭玉枫一般还会出具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姓名空白、虚增借款金额的借条作为证据。被告则基本都缺席庭审,因此被法院判决还款和执行裁定。该团伙通过申请强制执行以获取高利贷非法利益。
案发后,绍兴市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对以彭玉枫为原告的50余件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实施检察监督,法院启动再审后均撤销原判并予以改判。今年1月8日,程瑞君等14人被判处21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专家解读
高利贷合同将被认定无效
民间高利贷,在业内素有金融“鸦片”之称,不仅加剧银行存贷款不正当竞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还增大金融风险、加大融资成本。特别是为了收回高利贷款,有的高利贷机构不惜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暴力手段,制造恶性社会事件。在一些“自杀事件”背后,往往有着暴力催收的影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表示,钱生钱是人们有了钱之后的一大需求。但高利贷让借贷方不堪承受,一旦还不了钱,放款人也将收不回本金,所以高利贷最终损害的是多个参与方的利益。对国家来说,高利贷导致资金脱实向虚,进入空转,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也危害了金融安全,影响了社会稳定。
正因为民间高利贷的危害性,央行在《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明文禁止民间高利贷行为。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借款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
在法大大法律事业部副总经理张霖看来,上述规定均是仅对于超出法定上限部分的利率进行否定评价及规制,而不涉及放贷行为整体的合法与否。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才将“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作为刑事司法领域认定非法放贷的构成要件之一。
对此,《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第680条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明确否定了高利放贷活动的合法性,这不仅是法律效力层级的提升,而且实现了对高利放贷行为法律评价逻辑的一致性与法律治理结构的完备。”张霖说。
“这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这对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具有里程碑意义。”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说,这一规定与群众日常金融行为中面临的问题息息相关,今后超过国家利率上限的借款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专家表示,第680条为监管部门对高利贷进行规范和治理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也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划定了法律框架,有助于推进其治理进程。
如何落实
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在规定“禁止高利放贷”的同时,并未直接划定“高利”的具体标准,而是规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专家指出,“国家有关规定”是个宽泛的概念,通常来说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监管规范等。在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民间放贷人等各类贷款主体并存的格局下,不同的贷款主体类型、业务定位不同,适用的法律规范也不同,贷款利率所承载的功能和调整目的也有差异。因此,不宜从基本法层面做出“一刀切”式的规定,而是要尽快通过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另一方面,从事高利贷活动应受到何种处罚?《民法典》中也未明确。有律师认为,今后非法放贷很可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高利贷的,或将归为该款“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类型。
专家提醒说,对于放高利贷者通过账户管理费、交易手续费、风险保证金等手段拉低表面年利率,隐藏放高利贷事实的行为,借款人应该自行计算利息,对超过国家规定的部分,可以主张不予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