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桑雪骐
在家电业,当某一产品出现问题时,人们经常会将原因归结为缺乏标准,特别是缺乏强制性国家标准;当发生消费纠纷时,一些企业也常以没有标准来推诿责任。那么,《民法典》对此如何规定?消费者维权时又有哪些法律法规可依据?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标准成消费者关注重点
2016年,吴晓波一篇关于马桶盖的文章刷屏,使得包括马桶盖在内的产品品质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提升产品质量也成为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近年来,我国消费电子产品的技术水平及产品品质的确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相关机构发布的数据仍然显示,家用电子电器质量仍然是引发消费纠纷的重要原因。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9年全国消费投诉统计分析数据显示,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位居商品类投诉第一位。投诉主要涉及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热水器等,消费者反映的问题集中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合同等方面。其中,商品质量问题包括质量差、三无产品、产品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次充好、售假问题等。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共处理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45208件,同比增长20.76%。而在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中,最多的是关于售后服务的,其次是质量和虚假宣传问题。
记者调查发现,是否有质量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往往成为家电类产品消费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之一。“刚买的直饮净水器噪音大,想退货。售后来测噪音分贝,我想知道国家净水器噪音分贝的标准值到底是多少?”在知乎上,有网友这样发帖询问。这一问题被浏览了2367次。四个回答中提到的噪音指标也不统一,有的说是65dB(A),有的说是 50dB(A)。
记者查阅相关标准发现,在QB/T4144-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净水机》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声功率应不大于50dB(A)”。而在国家标准GB/T30307-2013《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中则规定“噪声声功率不得超过65dB(A)”。
但是,在新品辈出的家电行业,并非所有的产品都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比如因为疫情而走红的蒸汽拖把,据记者了解,除前不久发布的《家用及类似用途蒸汽清洁类产品消毒功能评价方法》外,目前尚无专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对此,北京市消费者汪女士表示,现在有很多新型的家电产品功能都很诱人,但是很怕买回来一旦出问题退换货时因为没有标准、故障原因说不清楚造成扯皮,所以不敢轻易购买。
标准关系法定
“其实,没有标准的说法并不严谨。”中国家电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鲁建国表示,根据《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无标生产属于违法行为。无标生产出来的产品也不得上市销售。比如《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鲁建国认为,这些规定在《民法典》中有了更加清晰的体现,比如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内容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表述为: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认为,《民法典》中的表述更为清晰,而且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等特定标准的关系也体现出来了。
“当行业出现问题时,人们常常呼吁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其实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不代表企业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执行自己制定的标准。”据鲁建国介绍,2020年4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贯彻实施重点任务分工(2019-2020年)》。其中,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是重要改革措施。2020年4月4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了多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将116项家电强制性标准整合为安全、健康、节能环保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鲁建国指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指标要求仅仅是产品的及格线,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推荐性标准的指标要求要高于强制性标准,行业性标准、地方标准要高于国家标准,企业标准要高于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比如蒸汽拖把,目前参照的GB/T26135-2010《高压清洗机》标准要求蒸汽型产品必须具有防过热保护装置。另外,部分企业对清洁效果有不同的规定,以企业标准为准。”鲁建国说。
《民法典》规定更完备
“以前,适用于消费者维权的法条散见于多项法律法规中。”邱宝昌告诉记者,消费者维权,除了人们熟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现在,这些都被集合进了《民法典》的不同篇章中。
鲁建国认为,《民法典》更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其在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中明确的产品召回的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邱宝昌举例说,《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惩罚性赔偿中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民法典》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而且将召回责任加入其中。
记者查阅《民法典》发现,其第一千二百零七条的表述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即第一千二百零六条)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延伸阅读
国标、行标、企标都是啥标准
《标准化法》的规定: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桑雪骐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