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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担责 请从退还代言费做起
作者:聂国春


    ■聂国春
  7月11日,湖南卫视主持人杜海涛的姐姐在某直播活动中,面对网友要杜海涛对代言“网利宝”担责赔偿的留言,居然表示“受害者活该”。一时间,网友们群情激愤,要求其立即退还代言费的呼声高涨。随后,杜海涛工作室发布声明,表示己方曾在2018年通过广告代理商进行拍摄中插广告的短期合作,未直接签过代言合同。去年获悉产品出现问题之后及时了解情况,现已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称将积极跟进事件进展。杜海涛的姐姐随后也发文为直播中的不当言论道歉。
  更早道歉的还有汪涵和刘国梁。7月2日,汪涵通过媒体平台发布声明,表示在2018年之后没有再为 “爱钱进”代言,出现兑付问题后他也与该平台进行过及时沟通,同时向投资人表示歉意。7月5日,“爱钱进”另一位代言人刘国梁也发表道歉声明,表示在双方合作前,对方曾经出示过其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之后得知一些用户在使用该APP时遇到问题,自己对此“十分焦急也很痛心”,还第一时间就敦促平台尽快、妥善解决这些问题。
  事实上,近年来代言金融平台“翻车”的明星远不止以上三位。大鹏代言小牛在线、范冰冰代言紫马财行、王宝强代言团贷网,都遇到了平台出问题、投资人血本无归的情况。
  明星属于公众人物,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很多人出于对明星的信任,对有着明星加持的平台青睐有加,这正是很多理财平台聘请明星代言的原因。然而,明星并非金融专业出身,并不参与平台的管理、运作,对金融平台的风险认识往往不足,只是单纯的因为“代言费”开始站台,这也为平台出问题、明星被讨债埋下了祸根。
  那么,明星是否该为此担责呢?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3款和 《广告法》第56条明确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显然,即使明星代言人不会因“明知”而承担刑事责任,受害者也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依据“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追回从犯罪人违法所得中支付的代言费。
  事实上,明星代言“翻车”退回代言费的事早有先例。2004年,葛优一句“植树造林,首选亿霖”可谓家喻户晓,不少人冲着这句广告词去买了所谓的林地。最终,“合作造林”以传销模式被终结,2万多人陷入骗局,涉案金额高达16亿元。事发后,亿霖相关责任人被逮捕,葛优也向北京市公安机关退回全部代言费。而在团贷网、网利宝等P2P案件中,很多涉案公司的员工都退赔了工资所得。相比较而言,明星退还巨额代言费也是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的体现。
  因此,明星们别光道歉了事!请拿出实际行动,立即主动退回代言费才能彰显责任担当,否则将得不偿失。
  对于投资人来说,有的明星在理财方面可能也是“投资小白”,面对号称有高额回报的理财项目时,切忌只认明星名人、贸然投资,而应时刻保持清醒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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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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