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空延误险法律问题”研讨沙龙上,针对近期部分保险公司为航班延误险新增的免责条款,有法律专家指出,部分免责条款片面加重消费者责任,值得商榷。
李某案件被披露后,在民航和保险业界都产生了强烈反响。据央视财经报道,多家保险公司的航班延误险产品为此增加了免责条款,如果投保人投保时,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可能发生延误,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付责任。
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少扉认为,关于航班延误险,一些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值得商榷,如有的航班延误险保险合同的 “责任免除”规定“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持有的客票状态为退票、改签、作废、失效的”。这个条款对消费者非常不公平。如果航班已经发生延误,而且还要延误多久也属未知,消费者对此不确定状态无能为力。如果有紧急情况的消费者为了少耽误时间选择改签或者退票后重新买别的航班,就有可能被保险公司拒赔。这样的消费者实际上损失是多方面的,一是延误耽误的时间;二是改签或临时买别的航班多付出的差价。但按照这个责任免除条款,任何情形下的改签或退票都不予赔偿,这是明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并且还限制了消费者选择减少损失的权利。
还有“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预定的航班于预定起飞时间前已经被宣告取消的。”
黄少扉认为,通常航班宣告取消是因为恶劣天气等情形,在登机前就早已宣告了延误,预计恶劣天气没有好转迹象后,才会宣告取消。取消后,要么退票,要么改签若干小时后或第二天的航班。客观上,航班取消对消费者的时间损失以及所带来的其他损失比普通延误的损失更大,但在此却成了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类似这样的免责条款都是在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消费者应该大胆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向有关行政部门或消协组织进行投诉举报。 (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