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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传真
安装充电桩被拒 业主告物业求“配合”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市江津区某小区业主范先生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要求重庆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物业公司)提供同意书,准许供电部门在他的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方便车辆充电。港华物业公司以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为由,拒绝出具同意书。范先生起诉至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港华物业公司应为供电部门安装充电桩提供便利,配合充电设施的建设。记者近日获悉,该判决已生效,供电部门为范先生的停车位安装了充电桩。
  范先生居住于江津区奥贝学府一号小区,该小区车库此前没有安装充电桩。2019年9月范先生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向供电部门提交了一份在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申请。供电部门告诉他,还需提交一份由港华物业公司出具的同意安装的证明。范先生多次找港华物业公司出具证明,对方都以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等理由予以拒绝。
  同年10月14日,范先生将港华物业公司诉至江津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出具同意书,以便供电部门在他的停车位安装充电桩。
  11月11日,法院以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此案。港华物业公司辩称,新能源汽车频繁发生自燃事故,充电桩短路也可能引起汽车自燃。车库是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一旦汽车发生自燃,后果不堪设想。另外,安装充电桩需要架设专线,要经过物业共有部分,会破坏承重梁结构及外观,应当征得全体业主签字同意。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义务或法律规定必须出具该证明。考虑到业主车辆的充电需求,公司正积极协调,准备在小区B栋南面露天公共停车位,统一安装充电桩。
  法院审理查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7月25日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其中第六条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4日印发《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其中规定:“社会企业、居民区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充电设施建设或提供便利。”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9年5月23日发布的《重庆市自用充电桩建设使用政策问答》问题5解答:“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和配合业主或使用人建设自用充电桩。”
  法院审理认为,范先生与港华物业公司签订有《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服务内容的确定上,应当以协议为基础,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而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相关部委、重庆市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范先生申请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供电企业要求,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证明,“出具证明”为前述协议第四条规定所涵盖,属于港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履行。
  新能源汽车作为新生事物,其诞生发展之初并不完美,但是社会不应因噎废食,且充电设施建设,是国家重要的政策方向。至于港华物业公司提出的,安装充电桩会破坏承重梁结构及外观等其他辩解意见,均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且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港华物业公司仍可在发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港华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向范先生出具同意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日前,范先生再次向港华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港华物业公司在同意书上签字盖章,供电部门为范先生的停车位安装了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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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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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充电桩被拒 业主告物业求“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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