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存在问题有:一是利用消费者不知汽车保养知识,在正常保养项目之外,增加其他保养项目,如每5000公里保养时,都清洗节气门。二是汽车维修时以旧配件冒充新配件、非原厂配件冒充原厂配件。三是维修事故车时,未换配件却多收维修费用。四是经销商为完成厂家下达指标,虚构交易,提前将车辆售出,造成二次销售,使消费者认为所购车辆为二手车。五是车辆运输中,车辆难免发生磕碰,经销商修复后,不告知消费者相关情况进行销售。
二、虚假宣传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五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存在问题有:一是广告宣称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二是店堂广告片面对比。用自己经销的品牌与同类或同级竞品汽车性能、配置等进行片面对比。
三、格式合同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主要是存在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和强制“最终解释权”归属的问题。
四、不正当有奖销售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目前汽车销售竞争激烈,在此情况下,为了增加销量,经销商往往采取有奖销售的方式刺激消费,但该行为是受到法律规制的。
五、产品质量问题
主要存在问题,一是使用不合格配件,二是假冒汽车装潢装饰问题。违反了《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