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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职业放贷”和转贷行为
作者:聂国春


  除了大幅下调借贷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一大变化是新增了一种借贷无效情形,那就是“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对此解释说,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放贷人的职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这些“职业放贷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规定》还明确,民间个人出借资金必须是其合法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同时,《规定》严禁“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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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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