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其公布购买商品的转账记录
■本报记者 刘文新
重庆市沙坪坝区阳光水城业主委员会动用公共收益资金购买商品,未按规定公布相关事项,被业主以侵犯知情权为由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业主享有知情权,一审判决阳光水城业委会公布动用公共收益资金购买商品的转账记录。
业主吴女士告诉记者,阳光水城小区的开发商为重庆光华房地产公司,小区物管为开发商旗下的重庆光华物业有限公司。2017年9月16日,该小区成立了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同年12月,业主委员会开始管理从物管公司移交及新增加的公共收益资金共134万余元。
2018年、2019年春节前夕,业主委员会共动用公共收益资金40余万元,购买食用油发给小区业主,但业委会动用公共收益资金,没有按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没有进行公示和告知,程序上存在问题。
2019年12月27日,业委会又动用公共收益资金17.1万元,购买泰国大米分发给了业主。业主要求公开这次采购事项的决议、供货合同、转账记录、购货发票、签收名册等资料,遭到拒绝。
吴女士于今年7月7日将业主委员会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动用公共收益资金,购买泰国大米事项的提议、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公布该次采购的招标合同、供货合同、合格证明、验收清单、转账记录、购货发票;公布对本次未领取的大米处理方案及依据;公布2018年春节和2019年春节业主领取的大米、食用油的签收名册,未领取部分大米、食用油的处理方案及依据。
8月6日,法院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庭审直播。业委会的代理律师辩称,在本案起诉前,业主吴女士并未向业委会提出公示相关资料的申请,其认为业委会没有尽到公示义务的观点不成立;业委会有供货合同及转账记录,但供货合同没有找到,而转账记录不属于公开的范围;食用油、大米是委托物管公司发放的,物管公司以签收单据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未向业委会提供;业委会没有制作、保存吴女士诉讼中请求公布的其他资料。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对小区的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定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相关义务人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有权要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业委会使用小区公共收益资金,与业主的利益息息相关,业主享有知情权,原告吴女士有权要求业委会公布小区公共收益资金的使用情况。而业委会作为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团体,代表业主的利益,接受业主的监督,在履行管理使用公共收益职责时,应当按照业委会履职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作并保存账目和相关凭证,以维护履职的廉洁性,接受业主的监督。
本案中,业委会明确表示除2019年12月15日会议记录和转账记录外,没有制作、保存原告要求公布的其他资料。业委会未制作、保存涉案采购事项的决议、供货合同、购货发票、签收名册等资料,不具备公布这些资料的条件,原告应按业委会的履职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对原告吴女士提出判令业委会公布2019年12月27日动用公共收益资金、采购泰国大米的转账记录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
8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内公布2019年12月27日动用公共收益资金、采购泰国大米的转账记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业委会负担。
截至8月27日,被告方业委会未提起上诉,也未执行判决。
●专家说法
不能剥夺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左弟东表示,法院支持原告享有知情权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七十条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业主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是《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所有业主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剥夺。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业主在某些情况下被剥夺知情权的情形,故不存在一部分业主享有,而另外的业主不享有知情权的情形。
被告业主委员会“应该制作保管,而辩称没有制作保存或者保管不当丢失涉案采购事项决议、供货合同、购货发票等资料”的情况,应属于业主委员会失职、履职不当或过失之行为。若业主认为其失职行为或故意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已给主业造成实际损失,业主可依法向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由于本案中原告并未举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确实“制作、保管”过原告要求公布的其他资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对此原告有权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责令被告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原告也可以诉请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链接
《物权法》
第七十条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