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自然人尤其是知名人物姓名申请商标注册的事例逐渐增多,诸如“李子柒”为代表的商标品牌正逐渐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受到广大消费者的追捧与喜爱。知名人物因其特殊才能、成就、经历或其他原因而广为公众所熟知,其姓名具有广泛认知度和较强影响力,注册为商标进入市场后,更具有得天独厚的竞争优势。因此,知名人物姓名商标的审查较其他文字商标也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合法性审查方面。
知名人物的认定
知名人物一般是在某一行业或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杰出成就或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如政治家、宗教领袖、科学家、企业家、艺术家、学者、网红、文艺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审查时既要考量其在社会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又要确认行业成绩及所获荣誉等情况,从而进行综合判定。
知名人物姓名的保护范围
知名人物姓名主要指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同时还包括别名、笔名、艺名、雅号、绰号等。审查时主要以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作考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原名、别名、笔名、艺名、雅号、绰号等均应受到同等程度的保护。例如:“六小龄童”,本名章金莱,为内地戏曲、影视演员,“六小龄童”是其艺名,经过长期使用已与其姓名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金庸”,本名查良镛,当代武侠小说作家,“金庸”是其笔名,为人们所悉知。因此,在商标审查及审理工作中,章金莱与六小龄童,金庸与查良镛,应受到同等程度的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十条作出相关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由此可见,上述规定中的姓名也是一个广义概念,即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姓名商标与该姓名自然人产生联系,包括了原名、别名、笔名、艺名、雅号、绰号等情形,对审查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知名人物姓名注册商标的审查原则
目前《商标法》中尚无关于知名人物姓名注册商标的具体规定。但在商标审查实践中,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对涉及知名人物姓名的商标适用如下审查原则:(一)未经授权许可,判定“误认”原则。
商标由知名人物姓名构成,但其本人未予授权或许可他人将其姓名申请注册商标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应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予以驳回。例如:上海桔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了第43664137号商标“李子柒”,但未能提供李子柒本人授权许可该商标申请注册其姓名的相关文件,商标局以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为由,予以驳回;中山市金山河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了第25655137号商标“吴京”,吴京为内地影视男演员,未经本人许可将其姓名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该公司同样未能提供吴京本人授权许可的相关文件,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予以驳回。
但姓名经本人授权或者许可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如无他人在先权利障碍,可准予核准注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名人相同姓名的其他自然人,虽然具有善意申请其姓名作为商标的合理理由,但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而存在极易导致混淆误认的可能,也应当遵守合理避让原则,在审查时予以驳回。(二)损害公共利益,判定“不良影响”原则。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领域等知名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例如:雷锋是一位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楷模,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妈祖为我国民间信仰的神祗名称,作为商标同样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应予以驳回。
(三)不以使用为目的,判定“恶意注册申请”原则。
近年,名人姓名遭遇商标抢注现象屡见不鲜,且有愈演愈烈趋势。审查中发现,“肖战”商标注册申请已有50余件,“马云”商标注册申请高达300余件。去年,东莞市韩秀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了28件与“辛巴818”“许华升”“初瑞雪”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公司大量申请注册与网红博主名称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驳回。
除上述法律条款外,在商标异议、评审案件审理中,还常以《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法律条款对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名人姓名商标虽然能够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但是未经他人授权或许可注册名人商标,不仅侵犯了名人本身的姓名权,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也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知名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同样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对于这些名人商标注册申请,在以后的商标审查工作当中将会加大打击力度,在实质审查阶段予以遏制。 (王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