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震宇
蹦床是当下受年轻人欢迎的网红娱乐项目之一,然而高难度蹦床动作虽然“带感”,却并非人人都能挑战,一旦在蹦床游戏中失误,可能导致消费者受伤。消费者签了免责协议后因蹦床游戏受伤,经营者是否可以不承担责任?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结合实际判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答。
基本案情
消费者玩蹦床摔伤
某日,北京市消费者张某前往某生态农庄游玩时见到网红款“蹦床”,因看场地工作人员在表演时使用后空翻等高难度动作,张某进行模仿,在做出一个后空翻落地时,张某不慎摔倒,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确定张某为身体多处骨折。为此,张某将生态农庄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生态农庄在张某进入蹦床馆内要求其签署了《弹力空间蹦床馆入场安全免责须知》,但未特别标注与提示。生态农庄在蹦床馆内的墙上及地上多处贴有“一张床一个人”“禁止连续跳跃蹦床”等提示标语,起到了一定安全提示作用,但未能充分说明危险动作存在的受伤风险。消费者并不具备完全的风险判断能力,故生态农庄未尽到区域区分、引导、确认等安全保障义务。张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当知道蹦床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故应在活动过程中提高警惕、注意安全,但张某明知自己是初玩者,亦应当知道空翻动作具有一定专业性,初玩者操作具有危险性,但其仍自愿做空翻动作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故对其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法院判决张某承担80%责任,生态农庄承担20%责任。
张某与生态农庄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张某认为,生态农庄作为经营者,其在场工作人员现场进行空翻等动作对自己具有迷惑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生态农庄认为自身已经进行了足够提示和警示,在发生损害之后,张某应当自担责任。
终审判决
经营者担责两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态农庄作为蹦床活动的经营者暨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从其接受张某进入其经营场所开始即对张某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张某在做一个空翻跳跃时头背部先与蹦床接触后倒在蹦床上,后张某同伴及场馆内工作人员多次上前查看张某情况,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张某已经受伤。一审法院认定生态农庄未尽到区域区分、引导、确认等安全保障义务与客观事实相符。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蹦床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张某明知自己是初玩者,在没有接受专业培训的情况下,将自己置于高度危险之中,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据此,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免责协议不能代替风险提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姜斐认为,成年人在进行社会交往和活动时,应当对自身的状况和即将面临的风险具有合乎其年龄的认知,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避免。同理,场所的经营者也应当履行作为公共场所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双方来说,明确而切实履行自身义务是避免悲剧产生的重要方式,而不是一味地将风险转嫁给他人。本案中,虽然事发时有人在场做高难度动作,但张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自己属于初学者时,不应该一味地模仿,而应当赋予自身高度的注意义务。由于自身冒险造成的损害,应当自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生态农庄作为场地的经营者,在有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应当担负起安全保障义务,纸面的免责协议和标语固然省事可靠,但不及一句活生生的提示和警告来得实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