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服务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11月1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条件,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同时,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向个人销售药品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执业药师的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做到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清晰留存、可追溯。
此外,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药品网络销售者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采取停止销售、召回或者追回等措施,并及时在网站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发布相应信息。 (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