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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对恣意传播涉疫个人信息要“零容忍”
作者:吴睿鸫


  公民个人信息“裸奔”不仅给公民个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还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涉疫人员的信息,要严格按照既有法律法规,不散布他人隐私,对侵犯公民隐私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吴睿鸫
  这两日,成都市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患者赵某的个人信息在多个社交平台上被转发,涉及的图片包含了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照片等信息。当天,成都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针对“病例赵某个人隐私疑被泄露”一事,公安已介入调查。
  毋庸置疑,疫情防控期间,出于特殊需要,个人权利包括个人信息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做出部分牺牲,让位于公共利益。防控公职人员或医务工作者,在接触患者和疑似患者时,可以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进行部分信息公开。可是,有个别地区在信息收息后,并未做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工作,导致涉疫人员信息在社交网络平台随意传播,侵害了公民隐私权。
  以赵某为例,一个20岁的成都姑娘,在被确诊之前,她不过是这个人口超2100万城市中一个普通的年轻人,活动范围大、喜欢与朋友聚会,这些都是她的私人生活,与所有人的私生活一样,只要不触犯相关的法律,个人生活的喜好应当是全权由她个人做主。她的行动轨迹、个人信息既不应该被他人随意浏览、点评,也更不能让涉疫成为其个人信息被“裸奔”的客观理由。
  正因如此,几个月前,网信办就出台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公民个人信息“裸奔”不仅给公民个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还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涉疫人员的信息,要严格按照既有法律法规,不散布他人隐私,对侵犯公民隐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零容忍”,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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