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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四个“严禁”规范广告发布
作者:张恒


  本报大连讯(记者张恒)为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扎实做好“两节”期间广告监管工作,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于1月1日,对该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作出告诫提醒,要求企业在发布广告时,做到四个“严禁”,把好广告关口。
  严禁发布含有不正确导向、妨碍社会安定、损害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以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严禁发布使用、宣称“专供”“特供”以及“内部特供”“专用”“军用”“国宴”等标识销售商品的广告。
  严格落实广告审查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严格按照广告审查核准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严禁发布未经审查或者擅自篡改已经审查批准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严禁发布野生动物相关广告。严禁发布含有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内容的广告,不得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提供广告服务。
  严禁发布涉疫违法广告。严禁发布含有涉及“新冠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商品类别中的口罩、体温计、防护服、隔离衣、洗手液、消毒液等,医疗服务类别中的医院、诊所等,药品及疫情相关公益广告、公告等广告的发布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虚假违法广告的发生。对于易导致人群聚集、增加感染风险的商业促销、展览展销、商业演出、游乐活动等广告,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建议发布。
  严把重点领域广告发布关口。严格管理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房地产、教育培训、金融投资理财等重点领域的广告发布,坚决杜绝虚假违法广告。
  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将持续加强广告监测的频次,加大广告检查和执法力度,畅通12315举报渠道,从严从重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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