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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在境外被“盗刷”31笔
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损失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记者 任震宇
  近年来,消费者的银行卡被在境外“盗刷”的事件时有发生。遇到此类事件,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消费者是否可向银行索赔?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起案件,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银行需对被盗刷的银行卡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银行卡在境外被“盗刷”
  孙女士于2019年2月春节期间赴泰国旅游,曾用银行卡在泰国某商户消费550元。2019年6月17日,银行客服致电孙女士询问近期是否出国,并称其银行卡发生了30多笔消费异常。孙女士顿感疑惑,她自2月9日回国后再未出国,涉案银行卡从未丢失,一直由其保管,银行卡密码信息也只有其本人知晓,回国后从未使用过涉案银行卡消费、取现或查询。由于该银行卡不常使用,孙女士甚至未给该卡开通手机银行和短信提醒。孙女士接到电话后查询账户交易明细,发现从泰国回来后的4个多月,该张银行卡在泰国竟发生了31笔异常消费。第二天,孙女士前往派出所报案。目前该案尚未侦破。
  孙女士向法院起诉,主张银行对储户存款应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银行对其被盗刷的损失予以赔付。银行方认为,涉案银行卡被盗刷系因孙女士在泰国境内使用时泄露密码所致,孙女士对其持有的银行卡未尽到谨慎义务,故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银行未尽安全保障违约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不仅应当保证该银行卡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还应当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结合涉案交易发生时间、地点、护照等信息,借记卡所在地时间、空间、距离等常识判断,可以认定本案涉及的借记卡交易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储蓄卡进行的伪卡交易,该交易行为不应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银行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孙女士存在泄露密码的违约行为,储户在未开通手机银行且亦未办理短信提醒业务的情况下,其对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导致账户内资金减少的情况很难知晓。本案中,银行未能识别出伪卡,违反了保障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孙女士全部损失近5万元本金及利息。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主张涉案银行卡资金变动异常期间长达2个月,笔数多达30多笔,但是直到2019年6月18日孙女士才报案,孙女士未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另外,尽管商业银行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替代孙女士应当承担的妥善保管密码的基本合同义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时间、地点、空间及涉案账户曾在国际银联通报的泄密商户进行过消费的信息,诉争交易系伪造复制的储蓄卡进行的伪卡交易。孙女士的银行卡被他人复制,表明被盗刷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识别性,银行卡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致使银行卡背面的磁条信息被复制且不能被辨别真伪,故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违约行为。银行未能证明孙女士授意第三人进行交易,以及孙女士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另外,孙女士在接到银行客服电话次日便采取了报案措施,银行上诉主张孙女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养成安全用卡习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吴银娇表示,并非所有的银行卡盗刷的损失,都由银行承担赔付责任。每位持卡人对个人银行卡和密码负有保管义务,在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的条件下,持卡人若因自身过失造成银行卡遗失或密码泄露,从而产生的风险及损失,一般情况下则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对于持卡人而言,最重要的是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养成良好的用卡安全意识,可以通过开通余额变动短信提醒等业务,随时掌握掌握卡内余额变动。刷卡消费过程中,严防银行卡密码外泄,输入密码时注意遮挡键盘。一旦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应就近到ATM进行查询并进行取款或吞卡操作,证明卡未离身且在本地,随后及时挂失并到公安机关报案。对于银行而言,应加强保障持卡人存款安全义务的履行,努力提高并改进银行卡防伪技术,最大限度防止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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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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