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恒
辽宁省大连市李某、张某某等3人通过微信朋友圈,打着“原单、尾单”的旗号公开售卖“知名”奢侈品牌服装,3年时间非法经营数额近百万元。近日,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认定3名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8万元。
记者了解到,2016年底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KENZO”(肯佐)、“BURBERRY”(博柏利)、“BA-LENCIAGA”(巴黎世家)、“GUCCI”(古驰)品牌的服装。李某、李某某从广州等地采购服装面料、商标标识和正品服装样品交于张某某,由张某某经营的服装厂按照样品将面料裁剪成半成品,后由李某某经营的刺绣厂在半成品服装上刺绣或印花,再由张某某经营的服装厂加工成成品服装,最后由李某通过微信对外销售。
现查明已销售的服装金额为53320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扣押的上述服装经核算总价849855元,非法经营金额合计为903175元。另查,“KENZO”“BURBERRY”“BALEN-CIAGA”“GUCCI”及相关图形均系在我国服装类商品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经各商标权人委托检验,本案扣押的上述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李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种以上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其行为扰乱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3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属共同犯罪。法院认为,3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退缴违法所得,可依法对3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3被告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8万元。违法所得53320元及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