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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部分典型案例
作者:姜馨


      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查处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该案系打击篡改保质期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
  2019年8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产品生产日期。由于举报人无法提供更多更准确的信息,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排摸,发现企业在相对隐蔽的仓库内通过错时的方式进行生产,生产区域从里面反锁并安装了监控,稍有惊动便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调查组仔细分析了生产车间厂房平面图,通过实时监控系统掌握当事人的生产时间、人员、规律等情况,制定了完备的调查方案。
  2019年8月7日上午8时,在企业员工开门倾倒垃圾的时刻,执法人员兵分两路,快速出击,在企业的外包装间查见从业人员正在使用抹布和喷码机清洗剂擦拭奶酪熏肠上的生产日期标识,同时用喷码机进行重新喷码。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当日对企业立案调查,查扣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篡改生产日期的喷码机、清洗剂、不干胶贴纸、抹布等违法工具设备,并对现场操作人员进行逐一询问。经查,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为延长产品销售期限,从2019年8月1日起,对积压的临近保质期以及已经过期的“奶酪熏肠”等产品篡改生产日期,截至案发,共篡改奶酪熏肠1487包,德式经典煎肠3757包,德式图林根煎肠441包,德式纽伦堡煎肠698包,货值金额177081元,已销售生产日期被篡改的德式经典煎肠54包。
  办理结果:
  案发后,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对已出厂销售的54包德式经典煎肠全部召回。当事人篡改临近保质期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吊销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301万元。
  案例二:山东查处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履行平台责任案
  该案是查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平台责任的典型案例。
  2020年6月,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进行监控和异常数据抓取时发现,“饿了么”订餐平台上的两家入网餐饮业户曹某(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王某(济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公示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饿了么”经营主体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拉扎斯济南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但在“饿了么”平台上未发现两店铺相关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展示了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抓取的两段视频,视频显示在“饿了么”平台“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济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展示有营业执照,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量化分级信息,上海拉扎斯济南分公司负责人员对视频予以认可。
  2020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曹某、王某进行调查,并对上海拉扎斯济南分公司立案调查。经查,曹某经营的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王某经营的济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于2016年10月1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为B级;上海拉扎斯济南分公司未严格履行平台责任,未对曹某经营的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公示王某经营的济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量化分级信息。
  办理结果:
  上海拉扎斯济南分公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该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未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鉴于市场监管部门已就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违法行为给予过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给予该单位3万元罚款。经综合裁量,对上海拉扎斯济南分公司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江苏查处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啤酒生产活动案
  该案是以特许经营为掩护,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典型案例。
  2020年5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生产经营啤酒。经案前核查,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调查,该企业于2020年3月至4月与福建省玥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福建省玥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生产德式精酿啤酒,供给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内独家销售;企业声称在试生产啤酒,未对外销售,从企业台账及销售记录未能证实存在未经许可生产啤酒的行为。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从外围入手,赴山东、福建调查,发现截至案发,福建省玥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只提供了1299桶啤酒且为5升/桶,与涉案企业的销售数量和规格不一致。经深入调查和核实,确认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啤酒20升桶装144桶、5升桶装765桶和袋装106升,合计货值金额58488.3元、违法所得为24357元。
  办理结果:
  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啤酒生产活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357元、罚款58.5万元的行政处罚。 (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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