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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民生促消费
作者:裴莹


    ■本报记者 裴莹
建立预付费资金监管平台
■全国政协委员 丁佐宏
●背景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20年受理投诉情况显示,预付式消费仍是投诉热点。一些不良商家和不法分子收取预付款后,打着“经营不善”的幌子一跑了之,受害群众只能吃闷亏。特别是在家政、健身、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这一现象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建议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扩大监管范围,加强事前监管;加大对未备案擅自发行预付费卡的经营者处罚力度。建议强制实行资金监管制度,建立预付费资金监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平台可按照消费者签到打卡次数,确定划拨金额。当出现消费者投诉时,平台将自动冻结资金。搭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把发卡主体资质审核、经营状况及风险提示、失信惩戒信息等打通,及时向消费者公布和预警。对于经营者故意用“套路贷”坑害消费者,恶意在“跑路”前搞促销圈钱的行为,加强联合执法,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完善法规根治弹窗广告
■全国政协委员 周世虹
●背景
  打开电脑网页、登录手机客户端,一些扰人的弹窗广告“不约而至”。用户试图关闭时,却发现关闭键隐蔽难寻,有的还被虚假关闭按钮欺骗,反被诱导至其他广告页面……扰人弹窗广告如何整治?《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然而一些弹窗广告发布者并没做到确保关闭标志“显著”,更没做到“一键关闭”,严重影响网络用户正常使用体验。
●建议
  应尽快修改《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理顺网络用户和网络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浏览广告的权利。同时,要加强网络广告监管,加大处罚整治力度,除了提高罚款数额,必要时还可以增加信用惩戒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处罚手段。要求平台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起审查审核责任,平台方应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主体身份、资质、资格、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履行审核义务,规范发布者行为,并利用过滤屏蔽等技术手段,提高对弹窗广告的整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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