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业内人士指出,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构建强化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超额冻结痛点将得到缓解,有助于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意见》明确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方案,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质押股票在系统中被标记后,质权人持有证明其质押债权存在、实现质押债权条件成就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质押债权范围内变价股票的,应当准许,但是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质权人申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变价股票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案件当事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在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准许。
对于质权人可以自行变价股票的规定,上述四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主要目的是在不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已冻结质押股票的变价方式尽可能回归到市场化运行规则上来,最大限度地降低执行措施对质押股票市场产生的影响。
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本市场制度日益完善,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愈发多见。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相关工作,完善质押股票处置变价流程,对于维护当事人、质权人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全和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冻结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如果该股票已质押给他人,为保障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往往会尽量多地冻结债务人持有的质押股票,以在实现质押债权的基础上尽可能清偿案件债权,存在超标冻结的风险。与此同时,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后,质权人无法按照协议自行对质押股票进行变价,也容易使其错失商业良机,不利于质权人实现其合法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底印发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7条中提出了构建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思路,主要内容包括:冻结质押股票时,人民法院应当提前冻结债务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并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不得对资金账户进行整体冻结。股票冻结后,不影响质权人变价股票实现其债权等。
近年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问题一直是困扰A股市场平稳运行的重要因素,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工作也是各地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证监会2021年系统工作会议指出,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取得实质性成效,2021年要巩固深化股票质押风险处置成效。国务院去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在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的方面也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Win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3月5日,A股共有2525家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市场质押股数4786.94亿股,市场质押股数占总股本6.69%,市场质押市值为42333.04亿元。相比之下,2018年高峰时期,市场质押整体规模则近6400亿股,占A股流通总市值近10%。近年来,随着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上市公司整体质押规模稳步下降,进行股票质押的上市公司数量、质押总股数、占总股本比例均出现显著下降,大股东质押股数和占总股本的比例也在不断下降中,风险得到了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