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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机构 非持牌机构不得向大学生放贷
作者: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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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聂国春
  互联网贷款再迎新规!这次重拳直击大学生消费贷款。
  3月17日,银保监会、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禁止小额贷款公司、非持牌机构对大学生发放消费贷款。
五部门整顿校园贷
  部分互联网小额贷款机构通过和科技公司合作,以大学校园为目标,通过虚假、诱导性宣传,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诱导大学生在互联网购物平台上过度超前消费,导致部分大学生陷入高额贷款陷阱,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尽快规范整顿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乱象,有必要尽快出台《通知》,进一步加强放贷机构客户营销管理和风险防范要求,坚决遏制互联网平台精准‘收割’大学生的现象,切实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如是表示。
  记者注意到,《通知》明确指出,加强放贷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徐北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目前全国有7000多家小贷公司,其客户群体之一就是大学生,有些小贷公司的大学生贷款占比甚至超过六成。《通知》对全国性的互联网小贷公司影响非常大。
  对于已发放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要制定整改计划,已放贷款原则上不进行展期,逐步消化存量业务,严禁违规新增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加强排查,限期整改违规业务,严格落实风险管理要求。对于排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情节较重的机构,要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用“良币”驱逐“劣币”
  在严禁小贷公司、非持牌机构向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后,《通知》也为大学生合理的信贷需求“开正门”。
  《通知》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开发针对性、差异化的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遵循小额、短期、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限制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和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总业务规模,加强产品营销管理,严格大学生资质审核,提高资产质量。  《通知》从营销管理、贷前资质审核、贷后管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征信信息报送五个方面规范银行业开展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
  一是要加强营销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合作机构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在线上精准营销,线下营销宣传活动需事先报备,不得使用欺骗性、引人误解或诱导性宣传等不当方式诱导大学生申请消费贷款。二是要严格贷前资质审核,严格落实大学生第二还款来源,获取第二还款来源的书面担保材料。三是要加强贷后管理,妥善处理逾期贷款,规范催收管理。四是要加强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不得向第三方机构发送借款学生信息,不得非法泄露、曝光、买卖借款学生信息。五是加强征信信息报送,对于不同意报送信贷信息的大学生,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完善教育和救助机制
  “开正门、堵偏门”,也需要高校切实担负起学生管理的主体责任。《通知》指出,各高校要加大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救助帮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切实维护学生权益和校园稳定。
  例如,在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方面,要将金融常识教育纳入日常教育内容,定期开展金融知识进校园活动,切实提高学生金融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加强诚信意识教育,警惕网络贷款逾期影响个人征信。《通知》特别提出,要完善特殊困难救助机制,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对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学生进行紧急救助,解决学生的临时性、紧急性资金需求。尤其是对于已经陷入网贷泥淖的大学生,要建立专项机制,指导他们通过理智有效的方式解决所欠网贷问题,加强心理干预辅导,教育引导他们珍视生命,理性处理碰到的困难。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加大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针对大学生群体以套路贷、高利贷等方式实施的犯罪活动,加大对非法拘禁、绑架、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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