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件的执法心得
执法就是一面镜子,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示以温情,执法对象通常也会积极配合。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武清区局)在办理辖区内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水晶糖蒜一案中,从调查取证、核查处置到行政处罚,多次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普之以法,引导企业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帮助企业整改提高,最大限度地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确实用执法的温度催化了国抽核查处置的效能。
●案件始末
武清区局收到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Z02525),因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水晶糖蒜(生产日期:2019-08-01、规格型号:200克/袋)不合格,对辖区内某公司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申请复检及异议的方式、方法和时限等内容。经调查,涉案公司是注册在乡镇的一家酱、蔬菜制品生产销售企业,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报告当天,涉案批次水晶糖蒜已全部配送至区环渤海市场两家副食批发部。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自觉主动履行完毕。
●本案重点难点
(一)证据固定难。执法人员送达报告在现场检查时,开始并没有发现涉案产品和相关生产记录,当事人也一度否认不合格产品为自己生产。执法人员抽丝剥茧,在该公司办公电脑内发现了涉案产品包装袋图片,继而在深层文件夹内找了相关产品订单。执法人员又对当事人多次强调积极配合调查是案件从轻甚至减轻处罚的重要裁量情节,通过执法人员的积极普法与温情提示,最终当事人承认了生产涉案产品的违法事实。(二)食品流向追查难。由于该公司销售的食品涉及地区广泛、终端购买群体零散等原因,虽然执法人员已责令企业制定召回方案并公告,但涉案问题食品难以召回,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避免食品安全风险。(三)行政处罚难落实。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理应按照“四个最严”标准给予中线以上严厉处罚。但是该案的涉案食品生产数量较小,货值金额为300元,具有一定的从轻情节,如果给予严厉处罚,易导致行政处罚难以落实到位。
●核查处置措施
(一)交心谈心,积极普法。执法人员将国家现阶段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大到方针政策,小到百姓饮食安全,特别是“四个最严”要求,多次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进行沟通,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告知其问题食品产生的危害,武清区局核查处置的必要性,原因排查的重要性,最终成功引导企业按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梳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问题隐患,全面改正,极大地降低了食品生产安全隐患。(二)过罚相当,罚教结合。该企业虽然注册为有限公司,但身处基层乡镇,经济效益不好,近期因新增环保设备、更换锅炉燃烧机等原因导致生产经营成本大增,企业面临成长发展困境。本着扶持企业发展,打造营商环境的角度考虑,结合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产品的风险性等诸多方面情况,最终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案件启示
温情执法、文明执法、秉公执法是行政执法的题中之义,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执法人员如果选择更加人性的措施,更容易让执法对象感受到法治的温情,激发其正能量,积极配合核查处置工作,也更好地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强化人们的法治信仰,筑牢信法、守信的思想根基,从而保证将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作者: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王宝林 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