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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遏制短视频侵权 平台须承担更多责任
作者:木须虫


  基于短视频内容生产的特殊性,保护知识产权、防范“搬运”“效仿”侵权,应是平台管理的刚性责任,管理不力导致侵权发生的,可以被索取侵权赔偿。只有这样,才能倒逼平台改进视频号的内容审查、优化运营管理,摸索建立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遏制侵权乱象。
■木须虫
  短视频成为平台经济新的风口,也成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新的高发地带,出现这一现象并不意外。客观而言,内容的原创生产,很难跟上海量的传播需求;主观而言,“搬运”“效仿”简单,投入低、收益高,再加上侵权违法成本低、获益高,呈现出负面激励效应。短视频侵权乱象的危害不容小觑,不但对具体权利人构成了侵害,也是对保护和激励创新创造价值导向与制度环境的损害与破坏,并非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的长久之计。
  治理短视频侵权,除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维权机制、提高侵权成本之外,更重要的还是找到短视频行业利益相一致的制约制衡机制,使得反侵权、遏制侵权,成为行业的内在需要。毫无疑问,这要求短视频平台切实担负起更多的责任。
  事实上,平台与视频号用户都以流量变现的方式营利,双方不仅在利益追求上有一致性,而且在操作上,平台算法推荐可导致侵权内容传播得更广、更快。换言之,平台对用户推送的内容负有审查与管理责任,未尽到责任应承担起相应的制约与后果。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义就是倒逼平台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更好地保障消费公平。
  同理,基于短视频内容生产的特殊性,保护知识产权、防范“搬运”“效仿”侵权,也应是平台管理的刚性责任,管理不力导致侵权发生的,可以被索取侵权赔偿。只有这样,才能倒逼平台改进视频号的内容审查、优化运营管理,摸索建立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遏制侵权乱象。例如,细化内容侵权认定标准,加大审查力度,指导用户守法生产运营;实行短视频内容侵权投诉机制、用户侵权逐出机制等,严查重管。再比如,协同影视、音乐、体育比赛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共建知识共享平台,引导用户在授权付费的情况下,合法利用相关作品加工制作视频。诸如此类,对于平台来说缺少的只是动力而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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