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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拟划定费率“天花板”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银保监会近日下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意外险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保护意外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稿》规定,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其中,个人短期意外险业务以及个人长期意外险期交业务的平均附加费用率均不得超过35%;个人长期意外险趸交业务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18%。团险方面,短期意外险、长期意外险的期交业务、趸交业务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依次以25%、15%和8%为上限。
  除了限制费率,《意见稿》对赔付率也做了明确规定——意外险赔付率不得连续三年低于50%,否则就要调整定价。对于连续两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赔付率低于30%的产品,保险公司应停售该产品。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朱俊生表示,意外险费率太高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意见稿》对平均附加费用率进行限制,可以让畸高的意外险手续费率降下来。同时,赔付率不达标要调价也可以让消费者获利。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还在意外险销售管理方面列出了13条负面清单。其中,“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意外险”高居负面清单之首。“负面清单”还包括禁止险企销售意外险时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或委托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以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以产品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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